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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鄉建設部關於印发《建筑工程施工轉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為認定查處管理辦法(試行)

日期:2016-12-28 15:34:27  作者:住房城鄉(xiang)建(jian)設部關於印发《建筑工程(cheng)施工(gong)轉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為認定查處管理辦法(試行)-江吴海宏(hong)建設工程有限公司

各省、自治區住房城(cheng)鄉建設厅,直辖(xia)市建委,新疆生(sheng)產建設兵團建設局:
  為了規範建筑工程施工承(cheng)发包(bao)活動,保證工程質量和施工(gong)安全,有效遏製违法发包、轉包、违法分包及(ji)挂靠等违法行為,維護建筑市場秩(zhi)序和建設工程主(zhu)要參與方的合法權益,我部(bu)製定了(le)《建筑工程(cheng)施工(gong)轉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為認定查處管理辦法(試行)》,現印发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在執行過(guo)程(cheng)中遇到的問題,請(qing)及時報我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she)部
                        2014年8月4日
建筑工程(cheng)施工(gong)轉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為認定查處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yi)条 為了規範建筑工程施工承(cheng)发包(bao)活動,保證工程質量和施工(gong)安全,有效遏製违法发包、轉包、违法分包及(ji)挂靠等违法行為,維護建筑市場秩(zhi)序和建設工程主(zhu)要參與方的合法權益,根(gen)據(ju)《建筑法》、《招標投(tou)標法》、《合同法(fa)》以及《建設工程(cheng)質量管理条例》、《建設工程(cheng)安全生產管理条例》、《招標投標法實施条(tiao)例》等法律(lv)法規(gui),結合建筑活動實践,製(zhi)定本辦法。
  第(di)二(er)条 本辦(ban)法所称建(jian)筑工程,是指房屋建筑(zhu)和市政(zheng)基礎設施工程。
  第三条 住房城(cheng)鄉建設部负責統一监(jian)督管理全國建筑工程违法发包、轉包、违法分(fen)包及挂靠等违法行為(wei)的認定查處工作。
  縣級以(yi)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负責本行政區域内建筑工程违法发(fa)包、轉包、违法分(fen)包及挂靠等违法行為(wei)的認定查處工作。
  第四条 本辦法(fa)所称违法发包,是指建設單位將工程发包給不具有(you)相應资質条(tiao)件的單位或個人,或者肢解发包等违反(fan)法律法規規定的行(xing)為。
  第五条 存在(zai)下列(lie)情形之一的,屬於违法发包:
  (一)建設單位將工程(cheng)发包給個人的;
  (二)建設單位將工程发包給不具(ju)有(you)相應资質或安全生產許可的施工單位的;
  (三)未履行(xing)法定发包程序,包括應当依法進行招標未(wei)招標(biao),應当申請直接发包未申請或申請未(wei)核準的;
  (四)建設單位設(she)置不合理的(de)招投標条件,限(xian)製(zhi)、排斥潜在投標人或(huo)者投標人的;
  (五)建設單位將一個單位工程的(de)施工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給不同的施工总承包或專業(ye)承包單位的;
  (六)建設單(dan)位將施工合同範围内的單位工程或分部分項工程又另行发(fa)包的;
  (七)建設(she)單位违反施工合同約定(ding),通過各種形式要求承包單位選擇其指定(ding)分包(bao)單位的;
  (八)法律法規規(gui)定的其他违法(fa)发包行為。
  第六条 本辦法(fa)所称轉包,是指施工單位承(cheng)包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約定的責(ze)任和義務,將其承包(bao)的全部工程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義(yi)分別轉給其他單位或個人施工的行為。
  第七条 存在(zai)下列(lie)情形之一的,屬於轉包:
  (一)施工單位將其承包的全(quan)部(bu)工程轉給其他單位或個人施工的;
  (二)施工总承(cheng)包單位或專業承包單位將其承包(bao)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ming)義分別轉給其他單(dan)位或個人施工的;
  (三)施工总承包單位或專業承包單位未在施工現場設立項目管理機構或(huo)未派驻項(xiang)目负責人、技術(shu)负(fu)責人、質量管理负(fu)責人、安全管理负責人等主要管理人員,不履行管理義(yi)務(wu),未對该(gai)工程的施工活動進行組織管理的;
  (四)施工总承包單位或(huo)專業承包單位不(bu)履行管理義務,只(zhi)向實际施工單位(wei)收取費用,主要建筑材料、構配件及工程設備的采購(gou)由其他單(dan)位或個人實施的;
  (五)劳務分包單(dan)位承包的範围是施工总承包單位或(huo)專業承包單位承包的全部工程,劳務分包單位計取的(de)是除上缴給施工总承包單位或專業承包(bao)單位“管理費(fei)”之外的全部工程价款的;
  (六)施工总承包單位或(huo)專業承包單位通過采取合作、聯營、個人(ren)承包(bao)等形式或名義,直接或變相的將其承包的全(quan)部工程轉給其他單位或個(ge)人施工的;
  (七)法律法規規(gui)定(ding)的其他轉包行為。
  第八条 本辦法所称违(wei)法分包,是指施工(gong)單位承包工程后违反法律法規規定或者施工合同關(guan)於工程分包的約定,把單位工(gong)程或分部分項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或個人施(shi)工的行為。
  第(di)九(jiu)条 存在(zai)下列(lie)情形之一的,屬於违法分包:
  (一)施工單位將工程(cheng)分包給個人的;
  (二)施工單位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资質或(huo)安全生產(chan)許可的單位的;
  (三)施工合(he)同中没(mei)有約定,又未經建設單位認可(ke),施工單位將其承包的部分工程交由其他單位(wei)施工(gong)的;
  (四)施工总承(cheng)包單位將房屋建筑工程的主體結構的施工分包給(gei)其他單位的,鋼結(jie)構工程(cheng)除外;
  (五)專業分包(bao)單位將(jiang)其承包的專業工程中非劳務作業部分再分包的;
  (六)劳務分包單位將其承(cheng)包的劳務再分包的;
  (七)劳務分包單位除計取劳務作業費用外,還計取主要建筑材料款、周轉材(cai)料(liao)款和大中型施工機械設備費用的;
  (八)法律法規規定(ding)的其他违法分包(bao)行為。
  第十条 本(ben)辦法所称挂靠(kao),是指單位(wei)或個人以其他有资質的施工單位(wei)的名義,承揽工程(cheng)的行為。
  前款所称承(cheng)揽工程,包括參與投標、订立合同(tong)、辦理有關施工手續、从事施工等活動。
  第十一(yi)条 存在(zai)下列(lie)情形之一的,屬於挂靠:
  (一)没(mei)有资質的單位或個人借用其他施工(gong)單位的资質承揽工程的;
  (二)有资質的施工單位相互借用资質承揽工程的(de),包括资質等級低的借用资質等級(ji)高(gao)的,资質等級高的借用(yong)资質等級低的(de),相同资質等級相互借用的;
  (三)專業(ye)分包的发包單位不是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或(huo)專業承包單位的,但建設單位依約作(zuo)為发包單(dan)位的除外;
  (四)劳務分包(bao)的发包單位(wei)不是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專業承包單位或專業分(fen)包單位(wei)的;
  (五)施工單位在施工現場派驻(zhu)的項目负責人(ren)、技術(shu)负(fu)責人、質量管理负(fu)責人、安全管理负責人中一人(ren)以上與施工單位没有订立劳動合同,或没有建立劳動工资或社會养老保(bao)险關系的;
  (六)實际施工总承包單位或專業承包單(dan)位與建設單位之間没有工程款收付(fu)關系,或者工程款支(zhi)付凭(ping)證上载明的單位與施工合同中载明的承包單位不一致,又不能進行合(he)理解释並提(ti)供材料證明的;
  (七)合同約定由施工总承包單位或專業承(cheng)包單(dan)位负責采購或租赁的主要建筑材料、構配件及工程設備或租赁(lin)的施工機械設備,由其他單(dan)位或個人采購、租赁,或者施工單位不能(neng)提供有(you)關采購、租赁合同及发票等證明,又不能進行合(he)理解释並提(ti)供材料證明的;
  (八)法律(lv)法規(gui)規定的其他挂靠行為。
  第十二条 建設單位及监理(li)單(dan)位发現施工單位有轉包、违法分包及挂靠(kao)等违(wei)法行為的,應及時向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yi)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guan)部門報告。
  施工总承包(bao)單位(wei)或專業承包單位发現分包單位有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為,應(ying)及時向建設單位和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fang)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報告;发現建設單位(wei)有违法发包行(xing)為的,應及時向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yi)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guan)部門報告。
  其他單位(wei)和個人发現违(wei)法发包、轉包、违法分包及挂靠(kao)等违(wei)法行為的,均可向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fu)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進(jin)行舉報並提供相關證據或線索。
  接到舉報的住房城鄉(xiang)建設主管部門應(ying)当依法受理、調查、認定和(he)處理,除(chu)无法告知舉報人的情况外,應当及時將查處結果告知舉報(bao)人。
  第十三条 縣級以上人民(min)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要加大執(zhi)法力度,對在實(shi)施建筑市(shi)場和施工現場监督管理等工作中发現的违法发包、轉包、违法分包及(ji)挂靠等违法行為,應当依法進(jin)行調查,按照本(ben)辦法進行認定,並依法予以行政處罚。
  (一)對建設單位將工程发包給不(bu)具有相應资質等級的施工單(dan)位的,依據《建筑法》第六十五条和《建設工程(cheng)質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規定,責令其改正,處(chu)以50萬元以上100萬元(yuan)以下罚款(kuan)。對建設單位將建設工程肢解发包的,依據《建筑法》第六十五条和《建設工程(cheng)質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規定,責令其改正,處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對全(quan)部或者部分使用(yong)國有资金的項目,並可以暂停(ting)項目執行或者暂停资(zi)金拨付。
  (二)對認定有轉包、违法分包违(wei)法行為的施工單位(wei),依據《建筑法》第六十七条和《建設工程(cheng)質量管理条例》第(di)六十(shi)二条規定,責令其改正,没收违法(fa)所(suo)得,並處(chu)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顿,降低资質等級(ji);情節嚴重的,吊銷资(zi)質證书。
  (三)對認定有挂靠行(xing)為的施工單(dan)位或個人,依據《建筑法》第六十五条和《建設工程(cheng)質量管理条例》第(di)六十条規定,對超越本單(dan)位资質等級承(cheng)揽工程的施工單位,責令停止(zhi)违法行為,並處(chu)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顿,降低资質等級(ji);情節嚴重的,吊銷资(zi)質證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對未取得资質證(zheng)书承揽工程的單位和個人,予以(yi)取(qu)缔,並處(chu)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對其他借用资質承(cheng)揽工(gong)程的施工單位,按照超越本(ben)單位资質等(deng)級承揽工程予以處罚。
  (四)對認定(ding)有轉讓(rang)、出借资質證书或者(zhe)以其他方式允許他人以本單位的名義承揽工程的施工單(dan)位,依據《建筑法》第六十六条和《建設工程(cheng)質量管理条例》第(di)六十一条(tiao)規定,責令改(gai)正,没收违法(fa)所(suo)得,並處(chu)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顿,降低资質等級(ji);情節嚴重的,吊銷资(zi)質證书。
  (五)對建設(she)單(dan)位、施工單位給予單位罚款(kuan)處罚(fa)的,依據《建設工程(cheng)質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規定,對單位直接负責的主管(guan)人員和其他直接(jie)責任人員處單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六)對注册執業人員未執行法律法規的,依據《建設工程(cheng)安全生產管理条例》第五(wu)十八条規定(ding),責令其停(ting)止執業3個月以上1年(nian)以下;情節嚴重的,吊銷執業(ye)资格(ge)證书,5年(nian)内不(bu)予注册;造成重大安全(quan)事故(gu)的,終身不(bu)予注册;構(gou)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對注册(ce)執業人員违反法律法規規定,因過错造成質(zhi)量事故的,依據《建設工程(cheng)質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規定,責令停(ting)止執業1年;造成重大質(zhi)量事故的,吊銷執業(ye)资格(ge)證书,5年(nian)内不(bu)予注册;情節(jie)特別恶劣的,終身不(bu)予注册。
  第十四条(tiao)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men)對有违法发包、轉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為的單位和個人,除應按照本辦法第十三条規定予以相應(ying)行政處罚(fa)外,還可(ke)以采取以下行政管理措施:
  (一)建設單位(wei)违法发包,拒不整改(gai)或者整改仍達不到要求的(de),致使(shi)施工合同无效(xiao)的,不予辦(ban)理質量监(jian)督、施工(gong)許可等手續。對全部(bu)或部分使用國有资金的(de)項目,同時將建設單位违法发包的行為(wei)告知其上級主管部門及紀檢监察部門,並建議對建設單位直接负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zhi)接責任人員給(gei)予相應的行政處分。
  (二)對認定有轉包、违法分包、挂靠、轉讓出借资質證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許他(ta)人以本單位(wei)的名義承揽工程等违法行為的施工單位,可(ke)依法限製其在3個月(yue)内(nei)不得參加违法行為发生地的招標投標活動、承揽新的(de)工程項目,並對其企業(ye)资質是否(fou)满足资質標準条件進行核查,對達不到资質(zhi)標準要求的限期整改,整改(gai)仍達不到要求的,资質審批機(ji)關撤回其(qi)资質證书。
  對2年内发生2次轉包、违法分包、挂靠、轉讓出借资質證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許(xu)他人(ren)以本單位的名義承揽工程的施工單位,責令其(qi)停業(ye)整顿6個月以上,停業整顿期間,不得承揽新的工程項目。
  對2年内发生3次以上轉(zhuan)包(bao)、违法分包、挂靠、轉讓出借资質證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許(xu)他人(ren)以本單位的名義承揽工程的施工單位,资(zi)質審批機關降低(di)其资質等級。
  (三)注册執業人員未執行(xing)法律法規,在認定有轉包行為的項目中擔任施工單(dan)位項目负責(ze)人的,吊銷(xiao)其執業资格證书,5年(nian)内不(bu)予注册,且不得(de)再擔任施工單位項目(mu)负責人。
  對(dui)認定有挂靠行(xing)為的個人,不得再擔任该項目(mu)施工單位(wei)項目负責人;有執業资(zi)格證书的吊銷其執(zhi)業资格證书,5年内不予執業资(zi)格(ge)注册;造成重大質量安全(quan)事(shi)故的,吊銷(xiao)其執業资格證书,終身不(bu)予注册。
  第(di)十五条 縣級以上人民(min)政(zheng)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將查處的违法发包、轉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违法(fa)行為和處(chu)罚結果記入單位或個人信用檔案,同時向社會公示,並逐級上報至住房城鄉(xiang)建設部,在全國建筑市場监管與誠信信息(xi)发布平臺(tai)公示。
  第(di)十六条 建筑工程(cheng)以外的其他專業工程參照本辦法執(zhi)行。省(sheng)級人民政府住房城鄉(xiang)建設主管部門可結合本地實际,依據本辦法(fa)製定相應實施細則。
  第十七条 本(ben)辦法由住房城鄉建設部负責解释。
  第十八条 本(ben)辦法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xing)。住(zhu)房城鄉建設(she)部之前发布的有關規定與本辦法的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