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2014版)
日期:2016-12-28 15:34:40 作者:《中華人民共和(he)國安全(quan)生產法》(2014版)-江吴(wu)海宏建設工程有(you)限公司
《中華人民共和(he)國安全(quan)生產法》是為了加強安全(quan)生產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產安全事故(gu),保障人民(min)群衆生(sheng)命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发展(zhan)而(er)製定。
由中華人民(min)共和國第九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hui)議於2002年6月29日通過公布(bu),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quan)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guo)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he)國安全(quan)生產法》的決定,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則
第一条 為了加強安全生(sheng)產工作,防止和减少生產安全事故(gu),保障人民(min)群衆生(sheng)命和財產安全,促進(jin)經濟社會持續健康(kang)发展,製定(ding)本法。
第二条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领域内从事(shi)生產經營活動的(de)單位(以(yi)下統称(cheng)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quan)生產(chan),適用本法;有關(guan)法(fa)律、行政(zheng)法規對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tong)安全、鐵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an)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he)與(yu)辐射安全、特種設備安(an)全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第三条 安全(quan)生產工作應当以人為(wei)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quan)第一、预(yu)防(fang)為主、綜(zong)合治理的方针,強化和落實生產(chan)經營單位的主體責任,建(jian)立生產經營單(dan)位负責、職工參與、政府监(jian)管(guan)、行業自(zi)律和社會监(jian)督的機製 。
第四条 生產經營單位(wei)必须遵守本(ben)法和其他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加強(qiang)安全生產(chan)管理,建立、健全安(an)全生產責(ze)任製和安全生產規章製度,改善安全生產条件,推進安(an)全生產標準化建設,提高安全生產水平,確(que)保安全生產(chan)。
第五条(tiao) 生產經營單位的(de)主要负責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负責。
第六条 生產經營單位的从業人員有依法获得安全生產(chan)保(bao)障的權利,並應(ying)当依法履行安全(quan)生產方面的義務。
第七条 工會依法對安全生產工作進行监(jian)督(du)。
生產經營單位的工會依法組織職工參加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的民主管理和(he)民主监督,維護職工在安全生產(chan)方面的(de)合法權益。生產(chan)經營單位製定或者修改有(you)關安全生產的規章製度,應当(dang)聽取工會的意见(jian)。
第(di)八条 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ying)当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发展規劃製定安全生產規劃(hua),並組(zu)織實施(shi)。安全生產規(gui)劃應(ying)当與城鄉規劃相衔接。
國務院和縣級以(yi)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当加強對安(an)全生產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cu)各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监(jian)督管理職責,建(jian)立健全安全生(sheng)產工作协調機製,及時协調、解決安全生產监督管(guan)理中存在的重大問題。
鄉、鎮人民政府以及街道辦事處、開发區管理(li)機構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機(ji)關應当按照職責,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内生產經(jing)營單(dan)位安全生產状况的监督檢查,协(xie)助上級人民政府(fu)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监督管理職責。
第(di)九(jiu)条 國務院安全生產监督管理部門依照本(ben)法,對全國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zong)合监督管(guan)理;縣級以上地方(fang)各(ge)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监督管理部門依照本法,對本行(xing)政區域内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监督管理。
國務院有關部門依(yi)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de)規定,在各自的職責範围内對有關(guan)行業、领域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监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各(ge)級(ji)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各自的職責範围内對有關(guan)行業、领域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监督管理。
安全生產监督管理(li)部門和對有關行業(ye)、领域的(de)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监督管理的部門,統称负有安全(quan)生產监督管理職責的部(bu)門。
第十(shi)条 國(guo)務院有關部門應当按照保障安全生產的(de)要求,依法及時製定有關的國家(jia)標準或者行業(ye)標準,並根(gen)據科技進步和經濟发展適時修订(ding)。
生產經營單位必须執行依法製定的(de)保障安全生產的國家標準或者(zhe)行業標準。
第十(shi)一条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当采取(qu)多種形式(shi),加強對(dui)有關(guan)安全生產的法律、法(fa)規和安全生產知(zhi)识的宣傳,增強全社會(hui)的安全生(sheng)產意识。
第十二条 有關协會組織依照法律、行政法(fa)規和(he)章程,為生產經營單位提供安全生(sheng)產方(fang)面的信息、培(pei)訓等服務,发(fa)挥自律作(zuo)用,促進生產經營單位加強安全生產(chan)管理(li)。
第十三条 依法設立的為安全生產提供技術、管理服務的(de)機構(gou),依照法(fa)律、行政法(fa)規和(he)執業準則,接受生產經(jing)營單(dan)位的委托為其安全生產工作提供技術、管理服(fu)務。
生產經營單位委托前(qian)款規定的機構提供安全生產(chan)技術、管(guan)理服務的,保證(zheng)安全生產的責任仍由本單位负(fu)責。
第十四(si)条 國(guo)家(jia)實行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製度,依照(zhao)本法(fa)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追究(jiu)生產安全事故(gu)責任人員的法律責任。
第十五条 國家鼓勵和支持安全生產科學技術研究和安全生產先進技(ji)術的推(tui)廣應用,提高安全生產水平。
第十(shi)六(liu)条 國家對在改善安全(quan)生產条件、防止生產(chan)安(an)全事故、參加抢险救護等方面取得顯著成績的(de)單位和(he)個人,給予(yu)奖勵。
第二章 生產經營單位(wei)的安全生產保障
第十七(qi)条(tiao) 生(sheng)產經營單位應当具備本法和有(you)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標(biao)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de)安全生產条件;不具備安(an)全生產条件的,不得从事(shi)生產經營活動。
第(di)十八条 生產經(jing)營單(dan)位的主要负責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负有下列職責:
(一)建立、健全本單位安全生產責任製;
(二)組織製(zhi)定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製度和操作(zuo)規程;
(三)組織製定並實施本單位(wei)安全生產教育(yu)和培訓計劃;
(四)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實施;
(五)督(du)促、檢查(cha)本單位的安全生產(chan)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隐患;
(六)組織製定並實施本單位的生產安全事(shi)故應急救(jiu)援预案;
(七)及(ji)時、如(ru)實報告生產(chan)安全事故。
第十九条(tiao) 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責(ze)任(ren)製應当明確各岗位的責任人員、責任範围和考核標準等内容。
生產經營單位應当(dang)建立相應的機製,加強對安全生產責任製落實情况的监督(du)考(kao)核,保證安全生產責任製的落實。
第二十条(tiao) 生產經營單位應(ying)当具備的安全生產条件(jian)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產經營(ying)單位的決策機構(gou)、主要负責人或者個人經營的(de)投资人予(yu)以保證,並對(dui)由於安全生(sheng)產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擔責任。
有關生(sheng)產經營單位應当按(an)照規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產費用,專門用於改善安(an)全生產条件。安全生產費用在成本中據(ju)實列支(zhi)。安全(quan)生產費(fei)用提取、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財(cai)政部門會同國務院安全生產监督管理部門征求國務院有關部門意见(jian)后製定。
第二十一条 矿山、金屬冶煉、建筑施工、道路運輸(shu)單位和危险物品(pin)的生產、經營、储存單位,應当設置安全生(sheng)產管理機構(gou)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生產(chan)經營單位,从業人(ren)員超過一(yi)百人的,應当設置安全生(sheng)產管理機構(gou)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从業人員在一百人以下的,應当配備專職或者兼職(zhi)的安全生產(chan)管理人員。
第二(er)十二条(tiao) 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以(yi)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履行下列職(zhi)責:
(一)組織或者參與擬订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zhang)製度(du)、操作規程和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预案;
(二)組織或者參與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如實記錄安(an)全生產教(jiao)育和培訓情况;
(三)督促落實本單位重大危险(xian)源的(de)安全管理措施;
(四)組(zu)織或者參與本單(dan)位應急救援演練;
(五)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状况(kuang),及(ji)時排查生產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進安全生產管理的建議;
(六)製(zhi)止和纠(jiu)正违章指挥、強令冒险作(zuo)業、违(wei)反(fan)操作規程的行為;
(七)督促(cu)落實本(ben)單位安全生產整改措施。
第二十三条 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sheng)產管理機構(gou)以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当恪盡職守,依法履行職責。
生產(chan)經營單位作出涉(she)及安全生產的經營決策,應当聽取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以及安全生產管理人(ren)員(yuan)的意见。
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因安全生產(chan)管理人員依法履行職責而(er)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chu)與其订(ding)立的劳動合同。
危险物品的生產、储存單位(wei)以及矿山、金屬冶煉(lian)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人(ren)員的任免,應当告知主管的负有安全生產监督管(guan)理職責的部門(men)。
第(di)二十(shi)四条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负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必须具備與本單位所从事的生產經營(ying)活動相(xiang)應的安全生產知识和管理能力。
危险物品的生產、經營、储存單位(wei)以及矿山、金屬冶煉、建筑施工、道路運輸單位的主要负責(ze)人和安全(quan)生產管理人員,應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quan)生產监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對其安全生產知(zhi)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kao)核不得收費。
危险物品的生產、储存單位(wei)以及矿山、金屬冶煉單位應当有注(zhu)册安全(quan)工程師从事安全生產管理工作。鼓勵其他生產經營(ying)單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師从事安全生(sheng)產管理工作。注册安全工程(cheng)師按專(zhuan)業分類管理,具體辦法由國務(wu)院人力资源和社(she)會保障部門、國務院安全(quan)生產监督管理部門(men)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製定。
第二(er)十五条(tiao) 生產經營單位應当對从業人員進行(xing)安全生(sheng)產教育和培訓,保證(zheng)从(cong)業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识,熟悉有關的安全生產規章製度和安全操作(zuo)規程,掌(zhang)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應急處理(li)措施,知悉(xi)自身在安全生產方面的權(quan)利和義務。未經安全生產教(jiao)育和(he)培訓合格的从業人員,不得上岗(gang)作業。
生產經營單位使(shi)用被派遣(qian)劳動者的,應当將被(bei)派遣劳動者納入本單(dan)位从業人員統一管理,對被派遣(qian)劳動者進行岗位安(an)全操作規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訓。劳務派遣單位應当(dang)對被派遣劳動者進行必要的安全生產教育(yu)和培訓。
生(sheng)產經營單位接收(shou)中等職業學校、高等學校學生(sheng)實習(xi)的,應(ying)当對實習學生進行相應的安全生(sheng)產教育和培訓,提供必要的劳動防護用(yong)品。學(xue)校(xiao)應当协助生產經營單位對實習學生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
生產經營(ying)單位應当建立安全生產教育和(he)培訓檔案,如實記錄安全生(sheng)產教育和培訓的時間、内容、參加人(ren)員以及考核結果等情(qing)况。
第二十六条 生(sheng)產經營單位采(cai)用新工藝、新(xin)技(ji)術、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設備,必(bi)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術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護措施,並對从業人(ren)員進(jin)行專門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
第(di)二十(shi)七条 生產經營單位的特種作業人員必须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專門(men)的安全作業培訓,取得(de)相應资格,方可上岗作(zuo)業。
特種作業人員的範围(wei)由國務院安全生產监督管理部門(men)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確定。
第二十八条 生產經營(ying)單位(wei)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xiang)目(mu)(以下統称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必(bi)须與主體工程(cheng)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chan)和(he)使用。安全設施投资應当納入建設項目(mu)概(gai)算。
第(di)二十九条 矿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mu)和用於生(sheng)產、储存、裝卸危险物(wu)品的建設項目,應当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安全評价(jia)。
第三十条 設項目安(an)全設施的(de)設計人、設計單位應当對安全設施設計负責。
矿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mu)和用於生(sheng)產、储存、裝卸危险物品的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設計應当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報經(jing)有關部門審(shen)查,審查部門及其(qi)负責審查(cha)的人員對審查結果负責。
第三十一条(tiao) 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mu)和用於生(sheng)產、储存、裝(zhuang)卸危险物品的建設項目的施工單位(wei)必须按照批準的安全設施設計施工,並對安(an)全設施的工程質量负(fu)責。
矿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mu)和用於生(sheng)產、储存(cun)危险(xian)物品的建設項目竣工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前,應当由建設(she)單位负責組織對安全設施(shi)進行驗收;驗收(shou)合格(ge)后,方可投入生產和使用。安全生產监督管理部門(men)應当加強對建設單位驗收活動和驗(yan)收結果的监督核查。
第三十二条 產經營單位應(ying)当在有较(jiao)大危险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bei)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
第三(san)十三条 全設(she)備的設計、製(zhi)造、安(an)裝、使用、檢測、維修、改(gai)造和報废,應当(dang)符合國家標準或者(zhe)行業標準。
生產經營單位必须對安全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bao)养,並定期檢測,保證正常運轉。維護、保(bao)养、檢測(ce)應当作好記錄,並由有關人員簽字。
第三十四条(tiao) 產經營單位使(shi)用的(de)危险物品的容器、運輸(shu)工具,以及涉(she)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yang)石油開采特種設備和矿山(shan)井下特種設備,必须按照國家(jia)有關規定,由(you)專業生產單位(wei)生產,並經具有專業资質(zhi)的檢測、檢驗機構檢測、檢驗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證(zheng)或者安全標志,方可投入使用。檢測、檢驗機(ji)構對檢測、檢驗結果负責。
第三十五条(tiao) 家(jia)對嚴重危(wei)及生產安全的工藝、設(she)備實行淘汰製度(du),具體目錄由國務院安全生產(chan)监督管理部(bu)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製定並公布。法律、行政法規對目錄的製定另(ling)有規(gui)定的,適用其規定。
省、自治區、直辖市人民政府可(ke)以根據(ju)本地區實际情况製定並公布具體目錄,對前款規定以外的危及生產安全的工(gong)藝(yi)、設備予以淘汰(tai)。
生產經營(ying)單位不得使用應(ying)当淘汰的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設備。
第三十六条 產、經營、運輸、储存、使用(yong)危险物品或者處置废弃危险物品(pin)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yi)照有關法律(lv)、法規的規定和國(guo)家標準或者行(xing)業標準審批並實施监督管理。
生產經營(ying)單位生產(chan)、經營、運輸、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處置(zhi)废弃危险物品,必须執行有(you)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或(huo)者行(xing)業標準,建立專門的安全(quan)管理製(zhi)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you)關主管部門依法實施(shi)的监督管理。
第(di)三十(shi)七条 產經(jing)營單位對重大危险(xian)源應当登記建檔,進行定(ding)期檢(jian)測、評估(gu)、监(jian)控,並製(zhi)定應急预案,告(gao)知从業人員和相關人員(yuan)在紧急情况下應当采取的應急措施。
生產經營單位應当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本單位重大(da)危(wei)险源及有關安全措施、應急措施報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监督(du)管理部門和(he)有關部門備案。
第三十八条 產經營(ying)單位應当建立健全生產安全事故隐患排(pai)查治理製度,采取(qu)技術、管理措施,及時发現(xian)並消除事(shi)故隐患。事故隐患排(pai)查治理情况應当如(ru)實記錄,並向从業人(ren)員(yuan)通報。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ji)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產监督管理職責的(de)部門應当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辦製度,督促生產(chan)經營單位消(xiao)除重大事故隐患。
第三十九条 生產、經營、储存、使用危(wei)险物品(pin)的车間、商店、仓库不得(de)與員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nei),並應当與員工宿舍保(bao)持安全距离。
生產經營場所和員(yuan)工宿(su)舍應当設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標志明顯、保持畅通的出口。禁止锁闭、封堵生(sheng)產經營場所或者(zhe)員工宿舍的出口。
第四十(shi)条(tiao) 產經營(ying)單位進行爆破(po)、吊裝以及國務院安全生產监督管理部門會同國(guo)務院有關部門規定(ding)的其他危险作業,應当安排專門人員進行現場安全(quan)管理,確保操作規程的遵守和安全(quan)措施的落實。
第四十一条(tiao) 產經營單位應当教育和督促从業(ye)人員嚴格執行本單位的安全生產(chan)規章製度和安全操作規程;並向从業人員(yuan)如實告知作業場所和(he)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範措施以及事故應(ying)急措施(shi)。
第(di)四十(shi)二条 產經營單位必须為从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jia)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劳動(dong)防護用品,並监督、教育从業人員按照使用規則佩戴、使用。
第(di)四十(shi)三条 產經營單位的(de)安全生產管理人員(yuan)應当根據本單位的生產經營特點,對安全生產(chan)状况進行(xing)經常性檢查;對檢查中发(fa)現的安全問(wen)題,應当立即處理;不能處理的,應(ying)当及時報告本單位有關负責人,有關负責人(ren)應当及(ji)時處理。檢查及(ji)處理情况(kuang)應当如實記錄在案。
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quan)生產管理人員在檢查中(zhong)发現重大事故隐患,依照前款規定(ding)向本單位(wei)有關负責人報告,有關(guan)负責人不及時處理(li)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可以向(xiang)主管的负有安全生產监督管理職責的(de)部門報告,接到報告的(de)部門應当依(yi)法及時處理。
第四十四条 產經營單位應当安排(pai)用於配備劳動防護用品(pin)、進行安全(quan)生產培訓的經費。
第四(si)十五条 個以上生產經(jing)營單位在同一作業區域内進行生產經營活動(dong),可能危及對方生(sheng)產安全的,應当簽订(ding)安全(quan)生產管理协議,明確各(ge)自的(de)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和應当采取的安全措施,並指定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安(an)全檢查與(yu)协調。
第四十(shi)六条 產經營(ying)單位不得將生產經營項目、場(chang)所(suo)、設備发包或者出租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条件或者相應资質的單位(wei)或者個人(ren)。
生產經營項(xiang)目、場所发包或者出租給其他單位的,生產經營單位應当與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簽订(ding)專門的安全(quan)生產管理协議,或者在承(cheng)包合同(tong)、租赁合同中約定各自的安(an)全生產管理職責;生產(chan)經營單位對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工(gong)作(zuo)統一协調、管理,定期進(jin)行安全檢查,发(fa)現安全(quan)問題的,應当及時督促整改。
第四十七条 產經營單位发生生(sheng)產安全事故時,單位的主要负責人應(ying)当立即(ji)組織抢救,並不得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离職守。
第四(si)十八条(tiao) 產經(jing)營單(dan)位必须依法參加工伤保险,為从業人員缴納(na)保险費(fei)。
國家鼓勵生(sheng)產經營單位投保安全(quan)生產責任保险。
第三章 从(cong)業人員的安全生(sheng)產權利義務
第四十九条
生產經(jing)營單(dan)位與从業人員订立的劳動合同,應当载明有關保障从業人員劳動(dong)安全、防止職(zhi)業危害的事項,以及依法為从業人員辦理工伤保险的事項。
生(sheng)產經營單位不得以任吴形式與从業人員订立协(xie)議,免除或者减轻其對(dui)从業人員因生產安全事故伤亡依法(fa)應承擔的責任。
第五十条
生產(chan)經營單位的从業人員有權了解其作業場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yin)素、防範措施及(ji)事故應急措施(shi),有權對本單位的(de)安全生產工作提出建(jian)議。
第五十一条
从業人員有權對本單位安全生產(chan)工作中存在的問(wen)題提出批評、檢舉、控告;有權拒絕违(wei)章指挥和強令冒险作業(ye)。
生產經營單位不得(de)因从業人員對本單位安全生產(chan)工作提出批評、檢舉、控告或(huo)者拒絕(jue)违章指挥、強令冒险作業而降(jiang)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chu)與其订(ding)立的劳動合同。
第五十二条
从業人員发現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時,有權停止(zhi)作業或者在采取可能的應急措施后撤离作業場所。
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因从業人員在前款紧急情况下停止作(zuo)業或(huo)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chu)與其订(ding)立的劳動合同。
第五十三条
因生產安全事故受到(dao)损害的(de)从業人員,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關民(min)事法律尚有获得賠(pei)偿的權利的,有權向本單(dan)位提出賠偿要求(qiu)。
第五十四条
从業人員在作業過程中,應当嚴格遵守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製度和操作規程,服从管理,正(zheng)確佩戴和使用劳動防護(hu)用品。
第五十五条
从業(ye)人員(yuan)應当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掌握(wo)本職工作所需的安全生產知识,提高安全生產技(ji)能,增強事故预防和應急處(chu)理能力。
第五十六条
从業人員发(fa)現事故隐患或者其(qi)他不安全因素,應当立即向現場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者本單位(wei)负責(ze)人報告;接到(dao)報告的(de)人員應当及時予以處理。
第五十七条
工會有權對建設項目的(de)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同(tong)時設計、同時施工、同(tong)時投入(ru)生產和使用進行监督,提(ti)出意见。
工會對生產經營(ying)單位违反安全生(sheng)產法律、法規,侵犯从業人員合法權益的行為,有權要求纠(jiu)正;发現生(sheng)產經營單位违章指(zhi)挥、強令冒险作業或者发現事故隐(yin)患時,有權提出解決的建議(yi),生產經營單位應当(dang)及時(shi)研究答复;发現危及从業人員生命(ming)安全的情况時,有權向生產經營單位建議組織从業人員撤离危(wei)险場所,生(sheng)產經營單位必须立(li)即作出處理。
工會有權依法參加事故調(diao)查,向(xiang)有關部門提出處(chu)理意见,並要(yao)求追究有關人員的(de)責任。
第五十八条
生產經營單位使(shi)用被派遣(qian)劳動者的,被派遣(qian)劳(lao)動者享有本法規定的从業人員的權利,並(bing)應当履行本法規定的从(cong)業人員的義務。
第四章 安全(quan)生產的监督管理
第五十九条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当根據本行(xing)政區域内的安全生產状(zhuang)况,組織有(you)關部(bu)門按照職責分工,對本(ben)行政區域内容易发生重大生產安(an)全事故的生產經營單位進行嚴格檢查。
安全生(sheng)產监督管理部門應当按照分類分(fen)級监督管理的要求,製定安(an)全生產年度监督檢查計劃,並按照年度监(jian)督檢查計劃進行监督檢查,发現事故隐患,應当及(ji)時處理。
第六十条
负有安全(quan)生產监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照有關(guan)法律、法規的規定,對(dui)涉(she)及安全生產的事項需要審查批準(包括批準、核準、許可、注册、認證、颁发證照等,下同)或(huo)者驗收的,必须(xu)嚴格依照有關法(fa)律、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xing)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条件和程序進行審(shen)查;不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zhe)行業標準(zhun)規定的安全生產条件的,不得批準或者(zhe)驗收通過。對未依法取得批準或者驗收合格的單位擅自从事有關(guan)活動的(de),负(fu)責行政審批(pi)的部門发現或者接到舉報后應当立即予以取缔,並(bing)依法予以處理。對已經(jing)依法取得批(pi)準的單位,负責行政審批的部門发現其不再(zai)具備(bei)安全生產条件的,應当撤銷原批準。
第六十一条
负有安全(quan)生產监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對涉及安全生產的事項進(jin)行審查、驗(yan)收,不得收(shou)取(qu)費用;不得(de)要求接受審查、驗收的單位購(gou)買其(qi)指定品牌或者指定生產、銷售單位的安(an)全設備、器材或者其他產品(pin)。
第六十二条
安全生產监督管(guan)理部門和其他负有安全(quan)生產监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開展安全生產行政執法工作,對生產經營單位執行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國家標(biao)準或者行業標準的情况進(jin)行监督檢查,行使以下職權:
(一)進入生產經營單位(wei)進行檢查,調(diao)阅有關资料,向有關單位和人員了(le)解情况;
(二)對檢查中发(fa)現的安全生產违法(fa)行為,当場予以(yi)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對依法(fa)應当給予行政處罚的行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lv)、行政法(fa)規的規定(ding)作出行政處罚決定;
(三)對檢查中发現的事故(gu)隐患,應当責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huo)者排除過(guo)程中无法保證安全的,應(ying)当責令从危险區域内撤出作(zuo)業人員,責令(ling)暂時停產(chan)停業或者停止使用相關設施、設備;重(zhong)大事(shi)故隐患排除后,經(jing)審查同(tong)意,方(fang)可恢复生產經營和使用;
(四)對有根據認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產的國家標準或(huo)者行(xing)業標準的設施、設備、器材以及违法生(sheng)產、储存、使用、經營、運(yun)輸的危险物品予(yu)以查封或者扣押,對违(wei)法生產、储存、使用、經營危险物品的作業場所予(yu)以查封,並依法作出處理決定。
第六十三条
生產經營單位對负(fu)有安全生(sheng)產监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监督檢查人員(以下統称安全生產(chan)监督檢(jian)查人員)依法履行监督檢查(cha)職責,應当予以(yi)配合,不(bu)得(de)拒絕、阻挠。
第六十四条
安全生產监督檢查人員應当忠於職(zhi)守(shou),坚(jian)持原則,秉(bing)公執法。
安全生產(chan)监督檢(jian)查人員執行监督檢查任務時,必须出示有效的监督(du)執法證件;對涉及被檢(jian)查單位的技術(shu)秘密和業務秘密,應(ying)当為(wei)其保密。
第六十五条
安全生產监督檢查人員(yuan)應当將檢查的(de)時間、地點、内容、发現的問題及其(qi)處(chu)理情况,作出书面記錄,並(bing)由檢查人員和被檢查單位的负責(ze)人簽字;被檢(jian)查單位的负責人(ren)拒絕簽字的,檢查人員應当將情况記錄在(zai)案,並向(xiang)负有安全生產监督管理(li)職責的部門報告。
第六十六条
负有安全(quan)生產监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在监督(du)檢查中,應当互相配合,實行聯合檢查;確需分別(bie)進行檢(jian)查的,應当互通情况(kuang),发現存在的安全(quan)問題應当由其他有關部門進行處理的(de),應当(dang)及時移送其他有關部門並形成記錄(lu)備查,接受(shou)移送的部門應(ying)当及時進行處理。
第六十七条
负有安全生產监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對存在重大(da)事故隐患的生產經營單位作出停(ting)產停業、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關設施或(huo)者設備的決定(ding),生產經營單位應当依法執行,及時消除事(shi)故隐患。生產經營單位拒(ju)不執行,有发生生產(chan)安全事故的現(xian)實危险的,在保證安(an)全的前提下,經(jing)本部門主要负責人批準,负有安全(quan)生產监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可以采取通知有關單位停止(zhi)供電、停止供應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強製生(sheng)產經營單位(wei)履行決定。通知應当采(cai)用书(shu)面形式,有關單位應当(dang)予以(yi)配合。
负有安全生產监(jian)督管理(li)職責的部門依照前款規定采取停止供電措施,除有危及生產安全的紧急情形(xing)外,應当提(ti)前二十四小(xiao)時通知生產經營單位。生產經營單位(wei)依法履行行政(zheng)決定、采取相(xiang)應措施消除事(shi)故隐患的,负有安全生產监督管(guan)理職責的部門應当及時解除前款(kuan)規定的措施。
第六十八条
监察機關依(yi)照行政监察(cha)法的規定,對负有安全生產监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工(gong)作人員履行安全生產(chan)监督管理職責實施监察。
第六十九条
承擔安全(quan)評(ping)价、認證、檢測、檢(jian)驗的機構應当具備(bei)國家規定的资質条件,並對其作(zuo)出的(de)安全評价、認證、檢測、檢驗(yan)的結果负責。
第七十条
负有安全生產监督管(guan)理職責的部門應当建立舉報(bao)製度,公開(kai)舉報電(dian)話、信箱(xiang)或者電子郵件地址,受理有關安全生(sheng)產的舉(ju)報;受理的舉(ju)報事項經調查核實后,應当形成(cheng)书面(mian)材料;需要(yao)落(luo)實整改措施的,報經有關(guan)负責人簽字並(bing)督促落實。
第七十一条
任吴單位或者(zhe)個人對事故隐患或(huo)者安全生產违法行為,均有權向负有安全生產监督(du)管理職(zhi)責的部門報告或者舉報。
第七十二条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发現其(qi)所在區域内的生產經營單位存在事(shi)故隐患或者安全生產违法行為時,應当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zhe)有關部(bu)門報告。
第七十三条
縣級以上各級(ji)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報告重大事故隐患或者舉報安全生(sheng)產违法行為的有功人員,給予(yu)奖勵。具體奖勵辦法由國務院安全生(sheng)產监督管理部門會(hui)同國務院財政部門製定。
第七十四条
新(xin)闻、出版、廣播、電影、電視等單位有進行安全生產公益宣傳(chuan)教(jiao)育的義務,有(you)對违反安全生(sheng)產法律、法規(gui)的行為進行舆论监督的權利。
第七十五条
负有安全生產监(jian)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当建立(li)安全生產违法行為信息库,如實記錄生產經營單位(wei)的安(an)全生產违法行為信息;對违法行為情節嚴重的生產經(jing)營單(dan)位,應当向社會公告,並通報行業(ye)主管部門、投资主管(guan)部門、國土资源主管部門、證(zheng)券监(jian)督管理機構以及有關金融機構。
第(di)五章 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ji)救援與調查處理
第七十六条
國家(jia)加強生產安全(quan)事故應急能力建設,在重點行業、领域建立應急救援基地和應急救援(yuan)隊伍(wu),鼓勵生(sheng)產經營單位和其(qi)他社會力量建立應急救援隊伍,配備相應的(de)應急救援裝備和物资,提(ti)高應急救援的專業(ye)化水平。
國務院安全生(sheng)產监督管理部門建立全國統一的生產安全事(shi)故應急救援信息系統,國務院有關部門建立健全相(xiang)關行業、领域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信息(xi)系統。
第七十七条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当組織有關部(bu)門製定本行政區域(yu)内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预案,建立應急救援體系。
第七十八条
生產經營單位應当製定(ding)本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预案(an),與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組織製定的生(sheng)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yuan)预案相衔接,並定期組(zu)織(zhi)演練。
第七十九条
危险物品的生產、經營、储存單位(wei)以及矿山、金屬冶煉、城(cheng)市轨道交通運營、建筑施工單(dan)位應当建立應急救援組織;生產經營規模较小的,可以不建立應急救援組織,但應当指定(ding)兼職的應(ying)急救援人員。
危险物品的生產、經營、储存、運輸單位以及矿山、金屬冶煉、城(cheng)市轨道交通運營、建(jian)筑施工單位應当配備必要的應急救(jiu)援器材、設備和物资,並進行經常性維護、保(bao)养,保證正常運轉。
第八十条
生產經營單位(wei)发生生產安全(quan)事故后,事故現場(chang)有關人員應当立(li)即報告本單位负責人。
單(dan)位负責人接到事故報(bao)告后,應当迅速采取(qu)有效措施,組織抢救,防(fang)止事故擴大(da),减少(shao)人員伤亡和(he)財產损失,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立即如實報告当地负有安全生產监(jian)督管理(li)職責的部門,不得隐(yin)瞒不報、谎報或者迟報,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現場、毁滅有關證據(ju)。
第八十一条
负有安全生產监督管理職責的(de)部門接到事故(gu)報告后,應当立即按(an)照國家有關(guan)規定上報事故情况。负有安全(quan)生產监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和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對事故情况不得隐(yin)瞒不報、谎報或者迟報。
第八十二条
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產监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负責(ze)人接到生產安全事故(gu)報告后,應当按照生產安(an)全事故應(ying)急救援预案的要求立即趕到事故現場,組織事故(gu)抢救。
參與事故抢救的部門(men)和單位應当(dang)服从統一指挥,加強协同聯動,采取有效的應急救援措施,並(bing)根據(ju)事故救援的需要采取警戒、疏散(san)等措施,防止事故擴大和次生災害的发(fa)生(sheng),减少(shao)人員伤亡和(he)財產损失。
事故抢救(jiu)過程中應当采取必要措施,避免或者减少對環境造成(cheng)的(de)危害。
任吴(wu)單位和個人都(dou)應当支持、配合事故(gu)抢救(jiu),並提供(gong)一切便利条(tiao)件。
第八十三条
事故(gu)調查處理應当按照科學嚴谨(jin)、依法依規、實(shi)事求是、注重實效的原(yuan)則(ze),及(ji)時、準確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質和責任,总結事故教訓,提出整改措施,並對事故責任(ren)者提出處理意见。事故調查報告應当依法及時向社(she)會公布。事故調查和處理的具體(ti)辦法由國務院製定。
事故发生單位應当及時全面落實整改措(cuo)施,负有安全生產(chan)监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当加強监督檢查。
第八十四条
生產經營單位发生生(sheng)產安全事故,經調查確定為(wei)責(ze)任事故的,除了應当(dang)查明(ming)事故單位的責任並依法予以追究外,還應当查明對安全生(sheng)產的有關事項负(fu)有審查批準和监督職責的行政部門的責任,對有(you)失(shi)職、渎職行為的(de),依照(zhao)本法第八(ba)十七条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第八十五条
任吴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對事故的依法調查(cha)處理。
第八十六条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安全(quan)生產监督管理部門應当定期統計分析本行政區域内发(fa)生生產安全事故的情况,並定期向社會公布。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八十七条
负有安全生產监督(du)管理職責的部門的工作人員,有下列(lie)行為之一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de)處分;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ren):
(一)對不符合(he)法定安全生產条件的涉及安全生產的(de)事項予以批準或者驗收通過的;
(二)发(fa)現未依法取(qu)得批準、驗(yan)收的單位擅自从事有關活動或者接到舉報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處理的(de);
(三)對已經依法取得批準的單位不履(lv)行监(jian)督管理職責,发現其不(bu)再具備安全生產条件而不撤銷原批(pi)準或者发現安全生產违法行為不予查處的;
(四)在监(jian)督檢查中发(fa)現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時處(chu)理的。
负有安全生產监督管(guan)理職責的部門的工作(zuo)人員有前款規定以外的滥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wei)的,依法給予處(chu)分;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ren)。
第八十八条
负有安(an)全生產监督管理職責的部(bu)門,要求被審查、驗收的單位購買其指定的(de)安全設備、器材或者其他產(chan)品的,在對安全生產事項(xiang)的審查、驗收中收取費用的,由其(qi)上級機關或者监察機關責令改正,責(ze)令退還收取的費用;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负責(ze)的主管人員和其(qi)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八十九条
承擔安全(quan)評(ping)价、認證、檢測、檢驗工(gong)作的機(ji)構,出具虚假證明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十萬元(yuan)以上的,並處违法所得二倍(bei)以上五倍以下的(de)罚款;没(mei)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zu)十萬元的,單處或者(zhe)並處十萬元以上(shang)二十萬元以下的罚款;對其直接负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zhi)接責任人員處二萬(wan)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罚款;給他(ta)人造成损害的,與生產經營單位(wei)承擔连带賠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ren)。
對有前款违(wei)法行為的(de)機構,吊銷其相應资質。
第九十条
生(sheng)產經營單位的(de)決策機構、主要负責人或者個人經(jing)營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規定保證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资金(jin)投入,致使生(sheng)產經營單位不具備安全生產条(tiao)件的,責(ze)令限期改(gai)正,提供(gong)必需的资(zi)金;逾期未改正的,責令生產經(jing)營單位停產停業整顿(dun)。
有前(qian)款违(wei)法行為,导致发生生(sheng)產安全事故的,對生產(chan)經營單位的主要(yao)负責人給予撤職處分,對個人經營的投资人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yi)下的罚款;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ren)。
第九十一条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负責人未履行本法規定的安全生產(chan)管理職責的(de),責(ze)令限期改(gai)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二萬元以(yi)上五萬元以下的罚(fa)款,責令生產經(jing)營單位停產停業整顿(dun)。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负責(ze)人有前款违法行(xing)為,导致发生生(sheng)產安全事故的,給(gei)予撤職處分;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ren)。
生產經(jing)營單位的主要负責人依照前(qian)款規定受刑事處罚或者撤職處分的,自刑罚執行完毕(bi)或者受處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de)擔任任吴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负責(ze)人;對重大(da)、特別重(zhong)大生產安全事故负有責任的(de),終身(shen)不得擔(dan)任本行業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负責人。
第九十二条
生產經營單位(wei)的主要负責人未履行本法規(gui)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导致发生生(sheng)產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產监督管(guan)理部門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罚(fa)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gu)的(de),處上一年(nian)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二)发生(sheng)较大事故(gu)的,處上一(yi)年年收入(ru)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百(bai)分(fen)之六十的罚款;
(四)发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chu)上一年年(nian)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
第九十三条
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li)人員未履行本法(fa)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責(ze)令限期改(gai)正;导致发生生(sheng)產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撤銷其與安全(quan)生產有關的资格(ge);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ren)。
第九十四条
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wei)之一(yi)的,責(ze)令限期改(gai)正,可(ke)以處五萬元以(yi)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顿,並處五萬元以上十萬(wan)元以下的罚款(kuan),對(dui)其直接负責的主管人員(yuan)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an)照規定設置安全生產(chan)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
(二)危险物品的生產、經營、储存單位(wei)以及矿山、金屬冶煉、建筑施工、道路運(yun)輸單位的主要负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li)人員未按照規定經考核合格的;
(三)未(wei)按照規定對从業人員、被派遣(qian)劳動者、實習學生進(jin)行安全生產(chan)教育和培訓,或者未按照規定如實告知有(you)關的安全生產事項的;
(四)未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情况的;
(五)未將事故(gu)隐患排查治理情(qing)况如實記錄或者未向从業人員通報的;
(六)未按照規定製定生產安全事故應(ying)急救援预案或者未(wei)定期組織演練的;
(七)特種作業人員(yuan)未按照(zhao)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並取得相應资格,上岗作(zuo)業的。
第九十五条
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wei)之一(yi)的,責令停(ting)止建設或(huo)者停產停業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一百(bai)萬元以下(xia)的罚款,對其直接负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zhi)接責任人員處二萬(wan)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罚款;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ren):
(一)未按照規定(ding)對矿山(shan)、金屬冶煉建設項目或者(zhe)用(yong)於生產、储存、裝卸危险物品的建設(she)項目進行安全評(ping)价的;
(二)矿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或者(zhe)用(yong)於生產、储存、裝卸危险物品的建設項目没有安全設施設計或者安全設施設計未按(an)照規定報經有關部門審(shen)查同意的;
(三)矿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或者(zhe)用(yong)於生產、储存、裝卸危险物品的建設項目的施工單位未按照批準的安(an)全設施設計施(shi)工的;
(四)矿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或者(zhe)用(yong)於生產、储存(cun)危险(xian)物品的建設項目竣工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前,安全設施未經驗收合格的。
第九十六条
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wei)之一(yi)的,責(ze)令限期改(gai)正,可(ke)以處五萬元以(yi)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五萬元以(yi)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罚款,對(dui)其直接负責的主管人員(yuan)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罚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顿;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ren):
(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shang)設置明顯的安全(quan)警示標志的;
(二)安全設備的安裝、使用、檢測、改造和報废不符合(he)國家標準(zhun)或者行業標準的;
(三)未(wei)對安全設備進行經常性(xing)維護、保养(yang)和定期檢測的;
(四)未為从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劳(lao)動防護用(yong)品的;
(五)危险物品的(de)容器(qi)、運輸(shu)工具,以及涉(she)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開采(cai)特種設備和矿山井下特種設備未(wei)經具有專業资質的機構檢測、檢驗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證(zheng)或者安全標志,投入使(shi)用的(de);
(六)使用應当淘(tao)汰的危(wei)及生產安全的工藝、設(she)備的。
第九十七条
未經依法批準,擅自生產、經營、運輸、储存、使用(yong)危险物品或者處置废弃危险物品(pin)的,依照有(you)關危险物品安全管(guan)理的法律、行政法(fa)規的規定(ding)予以處罚;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ren)。
第九十八条
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wei)之一(yi)的,責(ze)令限期改(gai)正,可以處十萬元以下的罚(fa)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顿,並處十萬(wan)元以上二十萬元以(yi)下的罚款,對其直接负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zhi)接責任人員處二萬(wan)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罚款;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ren):
(一)生產、經營、運輸、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處置(zhi)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專門安全管理製度、未采(cai)取可靠的安(an)全措施的;
(二)對(dui)重大危险(xian)源未登記建檔,或者未進行評估、监(jian)控,或者(zhe)未製定應急预案(an)的;
(三)進行爆破、吊裝以及國務院安全生產监督管理部門會同國(guo)務院有關部門規定(ding)的其他危险作業,未安排專門人員進(jin)行現場安(an)全管理的;
(四)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cha)治(zhi)理製度的。
第九十九条
生(sheng)產經營單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責令立即消除或者限(xian)期消除;生產經營單(dan)位拒不(bu)執行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顿,並處十(shi)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罚款,對其直接负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zhi)接責任人員處二萬(wan)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条
生產經(jing)營單位將生產經營項目、場(chang)所(suo)、設備发包或者出租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条件或者相應资質(zhi)的單位或者個人的,責(ze)令限期改(gai)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fa)所得十萬元以上的,並處违法所得二倍(bei)以上五倍以下的(de)罚款;没(mei)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zu)十萬元的,單處或者(zhe)並處十萬元以上(shang)二十萬元以下的罚款;對(dui)其直接负責的主管人員(yuan)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罚款;导(dao)致发生生產安全事故給他人造成损害的,與承(cheng)包方(fang)、承租方(fang)承擔(dan)连带賠偿責任。
生產(chan)經營單位未與承包單(dan)位、承租單位簽订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协(xie)議或(huo)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確各(ge)自的(de)安全生產管理職責,或者未對承包單位(wei)、承(cheng)租單位的安全(quan)生產統一协調、管理的,責(ze)令限期改(gai)正,可(ke)以處五萬元以(yi)下的罚款,對其直接负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一萬元以下(xia)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顿。
第一百零一条
兩個以上生產經營單位在同一作業區域内進行可能危及對方(fang)安全(quan)生產的生產經營活動,未簽订安全生產管理协議或者未指定專職安全生產(chan)管理人員進行安全檢查與协調(diao)的,責(ze)令限期改(gai)正,可(ke)以處五萬元以(yi)下的罚款,對其直接负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一萬元以下(xia)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責(ze)令停產停業。
第一百零二条
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wei)之一(yi)的,責(ze)令限期改(gai)正,可(ke)以處五萬元以(yi)下的罚款,對其直接负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一萬元以下(xia)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顿;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ren):
(一)生產、經營、储存、使用危(wei)险物品(pin)的车間、商店、仓库與員工宿舍在同一座建(jian)筑(zhu)内,或者與員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de);
(二)生產經營場所和員工宿舍(she)未設有符合紧(jin)急疏散需要、標志明顯、保持畅通的出口,或(huo)者锁闭(bi)、封(feng)堵生產經營場所或者員工宿(su)舍出口的。
第一百零三条
生產經營單位與(yu)从業人員订立协議(yi),免除(chu)或者减轻其對从業人員因生產(chan)安全事故伤亡依法應承擔的責任的,该协議无效;對生產(chan)經營單位的(de)主要负責人、個人(ren)經營的投资人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罚款。第一百零四条
生產經營單位的从業人員不服从(cong)管(guan)理,违(wei)反安全生產規章製度或者操作(zuo)規程的,由生(sheng)產經營單位給予批評教育,依照有關(guan)規章製度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ren)。
第一百零五条
违反本法規定,生產經營單位(wei)拒絕(jue)、阻碍负有安全生產监(jian)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yi)法實施监督檢查的,責令(ling)改正;拒不改正的,處(chu)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de)罚款;對(dui)其直接负責的主管人員(yuan)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罚款;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ren)。
第一百零六条
生產經營(ying)單位的主要(yao)负責人在本單位发生生產安全事故時,不立即組織抢救或(huo)者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jian)擅离職守或者逃匿的,給(gei)予降級、撤職的處(chu)分,並由安全生產监督(du)管理部門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liu)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對逃匿的處十五(wu)日以下拘留;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ren)。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负責人對(dui)生產安全事故隐瞒不報、谎報或者迟報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罚。
第一百零七条
有關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an)全生產监督管理職責的部(bu)門,對生產(chan)安全(quan)事故隐瞒不報、谎報或者迟報的,對直接负責(ze)的主管人員和其(qi)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ren)。
第一百零八条
生產經營單位不(bu)具備本法和其他有(you)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標(biao)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de)安全生產条件,經停產停業整顿仍(reng)不具備安全生產(chan)条件的,予以(yi)關闭;有關(guan)部門應当依(yi)法吊銷其有關證照。
第一百零九条
发生(sheng)生產(chan)安全事故,對负(fu)有責任的生產經營單位除要求其依法(fa)承擔相應的賠偿等責任外,由安全生產监督管(guan)理部門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罚(fa)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gu)的(de),處二(er)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罚(fa)款;
(二)发生(sheng)较大事故(gu)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一百(bai)萬元以下(xia)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處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xia)的罚款;
(四)发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五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的罚款;情節(jie)特別嚴重的,處一千萬元以上二千萬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一十条
本法規定的行政處罚,由安全生(sheng)產监督管理部門和其他负有安全生產监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按照職責分工(gong)決定。予以關闭的行政處罚由负有安全生產监督管理職責的部(bu)門報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an)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決定;給予拘留的行政處罚由公安機關(guan)依照治安管理處罚法的規定決定(ding)。
第一百一十一条
生產經營單位发生生(sheng)產安全事故造成人員伤亡、他人財(cai)產损失的,應(ying)当依法承擔賠偿責任;拒不承擔或者其负責(ze)人逃匿(ni)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強製執行(xing)。
生產安全事故的責任人未依(yi)法(fa)承擔賠偿責任,經(jing)人民法院依法采(cai)取執行措施后,仍不能對受害人(ren)給予足额賠偿的(de),應当繼續履行(xing)賠偿義務;受害人(ren)发現責任人(ren)有其他財產的,可以随時(shi)請求人民法院執行。
第七章 附 則
第一百一十二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義:
危险(xian)物品,是指易燃易爆物(wu)品(pin)、危险(xian)化學品、放射性物品(pin)等能够危及人身(shen)安全和財產安全的物品。
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地或者臨時地生產、搬運、使用或(huo)者储存(cun)危险物品,且危险(xian)物品的数量等於或者超過臨界(jie)量的單元(包括場所和設施)。
第一百一十三条
本法規定的生產安(an)全一般事故、较大事(shi)故、重大事故、特別(bie)重大事故的劃分標準由國務院(yuan)規定。
國務院(yuan)安全生產监督管理部門和其他负有安全生產监督管(guan)理職責的部門應当根據各自的職責分工,製定相(xiang)關行業、领域重大事故(gu)隐患的判定標準。
第一百一十四条
本法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he)國安全(quan)生產法》(2014版)
《中華人民共和(he)國安全(quan)生產法》是為了加強安全(quan)生產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產安全事故(gu),保障人民(min)群衆生(sheng)命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发展(zhan)而(er)製定。
由中華人民(min)共和國第九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hui)議於2002年6月29日通過公布(bu),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quan)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guo)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he)國安全(quan)生產法》的決定,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則
第一条 為了加強安全生(sheng)產工作,防止和减少生產安全事故(gu),保障人民(min)群衆生(sheng)命和財產安全,促進(jin)經濟社會持續健康(kang)发展,製定(ding)本法。
第二条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领域内从事(shi)生產經營活動的(de)單位(以(yi)下統称(cheng)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quan)生產(chan),適用本法;有關(guan)法(fa)律、行政(zheng)法規對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tong)安全、鐵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an)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he)與(yu)辐射安全、特種設備安(an)全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第三条 安全(quan)生產工作應当以人為(wei)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quan)第一、预(yu)防(fang)為主、綜(zong)合治理的方针,強化和落實生產(chan)經營單位的主體責任,建(jian)立生產經營單(dan)位负責、職工參與、政府监(jian)管(guan)、行業自(zi)律和社會监(jian)督的機製 。
第四条 生產經營單位(wei)必须遵守本(ben)法和其他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加強(qiang)安全生產(chan)管理,建立、健全安(an)全生產責(ze)任製和安全生產規章製度,改善安全生產条件,推進安(an)全生產標準化建設,提高安全生產水平,確(que)保安全生產(chan)。
第五条(tiao) 生產經營單位的(de)主要负責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负責。
第六条 生產經營單位的从業人員有依法获得安全生產(chan)保(bao)障的權利,並應(ying)当依法履行安全(quan)生產方面的義務。
第七条 工會依法對安全生產工作進行监(jian)督(du)。
生產經營單位的工會依法組織職工參加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的民主管理和(he)民主监督,維護職工在安全生產(chan)方面的(de)合法權益。生產(chan)經營單位製定或者修改有(you)關安全生產的規章製度,應当(dang)聽取工會的意见(jian)。
第(di)八条 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ying)当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发展規劃製定安全生產規劃(hua),並組(zu)織實施(shi)。安全生產規(gui)劃應(ying)当與城鄉規劃相衔接。
國務院和縣級以(yi)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当加強對安(an)全生產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cu)各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监(jian)督管理職責,建(jian)立健全安全生(sheng)產工作协調機製,及時协調、解決安全生產监督管(guan)理中存在的重大問題。
鄉、鎮人民政府以及街道辦事處、開发區管理(li)機構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機(ji)關應当按照職責,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内生產經(jing)營單(dan)位安全生產状况的监督檢查,协(xie)助上級人民政府(fu)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监督管理職責。
第(di)九(jiu)条 國務院安全生產监督管理部門依照本(ben)法,對全國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zong)合监督管(guan)理;縣級以上地方(fang)各(ge)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监督管理部門依照本法,對本行(xing)政區域内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监督管理。
國務院有關部門依(yi)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de)規定,在各自的職責範围内對有關(guan)行業、领域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监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各(ge)級(ji)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各自的職責範围内對有關(guan)行業、领域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监督管理。
安全生產监督管理(li)部門和對有關行業(ye)、领域的(de)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监督管理的部門,統称负有安全(quan)生產监督管理職責的部(bu)門。
第十(shi)条 國(guo)務院有關部門應当按照保障安全生產的(de)要求,依法及時製定有關的國家(jia)標準或者行業(ye)標準,並根(gen)據科技進步和經濟发展適時修订(ding)。
生產經營單位必须執行依法製定的(de)保障安全生產的國家標準或者(zhe)行業標準。
第十(shi)一条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当采取(qu)多種形式(shi),加強對(dui)有關(guan)安全生產的法律、法(fa)規和安全生產知(zhi)识的宣傳,增強全社會(hui)的安全生(sheng)產意识。
第十二条 有關协會組織依照法律、行政法(fa)規和(he)章程,為生產經營單位提供安全生(sheng)產方(fang)面的信息、培(pei)訓等服務,发(fa)挥自律作(zuo)用,促進生產經營單位加強安全生產(chan)管理(li)。
第十三条 依法設立的為安全生產提供技術、管理服務的(de)機構(gou),依照法(fa)律、行政法(fa)規和(he)執業準則,接受生產經(jing)營單(dan)位的委托為其安全生產工作提供技術、管理服(fu)務。
生產經營單位委托前(qian)款規定的機構提供安全生產(chan)技術、管(guan)理服務的,保證(zheng)安全生產的責任仍由本單位负(fu)責。
第十四(si)条 國(guo)家(jia)實行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製度,依照(zhao)本法(fa)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追究(jiu)生產安全事故(gu)責任人員的法律責任。
第十五条 國家鼓勵和支持安全生產科學技術研究和安全生產先進技(ji)術的推(tui)廣應用,提高安全生產水平。
第十(shi)六(liu)条 國家對在改善安全(quan)生產条件、防止生產(chan)安(an)全事故、參加抢险救護等方面取得顯著成績的(de)單位和(he)個人,給予(yu)奖勵。
第二章 生產經營單位(wei)的安全生產保障
第十七(qi)条(tiao) 生(sheng)產經營單位應当具備本法和有(you)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標(biao)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de)安全生產条件;不具備安(an)全生產条件的,不得从事(shi)生產經營活動。
第(di)十八条 生產經(jing)營單(dan)位的主要负責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负有下列職責:
(一)建立、健全本單位安全生產責任製;
(二)組織製(zhi)定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製度和操作(zuo)規程;
(三)組織製定並實施本單位(wei)安全生產教育(yu)和培訓計劃;
(四)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實施;
(五)督(du)促、檢查(cha)本單位的安全生產(chan)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隐患;
(六)組織製定並實施本單位的生產安全事(shi)故應急救(jiu)援预案;
(七)及(ji)時、如(ru)實報告生產(chan)安全事故。
第十九条(tiao) 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責(ze)任(ren)製應当明確各岗位的責任人員、責任範围和考核標準等内容。
生產經營單位應当(dang)建立相應的機製,加強對安全生產責任製落實情况的监督(du)考(kao)核,保證安全生產責任製的落實。
第二十条(tiao) 生產經營單位應(ying)当具備的安全生產条件(jian)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產經營(ying)單位的決策機構(gou)、主要负責人或者個人經營的(de)投资人予(yu)以保證,並對(dui)由於安全生(sheng)產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擔責任。
有關生(sheng)產經營單位應当按(an)照規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產費用,專門用於改善安(an)全生產条件。安全生產費用在成本中據(ju)實列支(zhi)。安全(quan)生產費(fei)用提取、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財(cai)政部門會同國務院安全生產监督管理部門征求國務院有關部門意见(jian)后製定。
第二十一条 矿山、金屬冶煉、建筑施工、道路運輸(shu)單位和危险物品(pin)的生產、經營、储存單位,應当設置安全生(sheng)產管理機構(gou)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生產(chan)經營單位,从業人(ren)員超過一(yi)百人的,應当設置安全生(sheng)產管理機構(gou)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从業人員在一百人以下的,應当配備專職或者兼職(zhi)的安全生產(chan)管理人員。
第二(er)十二条(tiao) 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以(yi)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履行下列職(zhi)責:
(一)組織或者參與擬订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zhang)製度(du)、操作規程和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预案;
(二)組織或者參與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如實記錄安(an)全生產教(jiao)育和培訓情况;
(三)督促落實本單位重大危险(xian)源的(de)安全管理措施;
(四)組(zu)織或者參與本單(dan)位應急救援演練;
(五)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状况(kuang),及(ji)時排查生產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進安全生產管理的建議;
(六)製(zhi)止和纠(jiu)正违章指挥、強令冒险作(zuo)業、违(wei)反(fan)操作規程的行為;
(七)督促(cu)落實本(ben)單位安全生產整改措施。
第二十三条 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sheng)產管理機構(gou)以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当恪盡職守,依法履行職責。
生產(chan)經營單位作出涉(she)及安全生產的經營決策,應当聽取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以及安全生產管理人(ren)員(yuan)的意见。
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因安全生產(chan)管理人員依法履行職責而(er)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chu)與其订(ding)立的劳動合同。
危险物品的生產、储存單位(wei)以及矿山、金屬冶煉(lian)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人(ren)員的任免,應当告知主管的负有安全生產监督管(guan)理職責的部門(men)。
第(di)二十(shi)四条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负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必须具備與本單位所从事的生產經營(ying)活動相(xiang)應的安全生產知识和管理能力。
危险物品的生產、經營、储存單位(wei)以及矿山、金屬冶煉、建筑施工、道路運輸單位的主要负責(ze)人和安全(quan)生產管理人員,應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quan)生產监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對其安全生產知(zhi)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kao)核不得收費。
危险物品的生產、储存單位(wei)以及矿山、金屬冶煉單位應当有注(zhu)册安全(quan)工程師从事安全生產管理工作。鼓勵其他生產經營(ying)單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師从事安全生(sheng)產管理工作。注册安全工程(cheng)師按專(zhuan)業分類管理,具體辦法由國務(wu)院人力资源和社(she)會保障部門、國務院安全(quan)生產监督管理部門(men)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製定。
第二(er)十五条(tiao) 生產經營單位應当對从業人員進行(xing)安全生(sheng)產教育和培訓,保證(zheng)从(cong)業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识,熟悉有關的安全生產規章製度和安全操作(zuo)規程,掌(zhang)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應急處理(li)措施,知悉(xi)自身在安全生產方面的權(quan)利和義務。未經安全生產教(jiao)育和(he)培訓合格的从業人員,不得上岗(gang)作業。
生產經營單位使(shi)用被派遣(qian)劳動者的,應当將被(bei)派遣劳動者納入本單(dan)位从業人員統一管理,對被派遣(qian)劳動者進行岗位安(an)全操作規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訓。劳務派遣單位應当(dang)對被派遣劳動者進行必要的安全生產教育(yu)和培訓。
生(sheng)產經營單位接收(shou)中等職業學校、高等學校學生(sheng)實習(xi)的,應(ying)当對實習學生進行相應的安全生(sheng)產教育和培訓,提供必要的劳動防護用(yong)品。學(xue)校(xiao)應当协助生產經營單位對實習學生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
生產經營(ying)單位應当建立安全生產教育和(he)培訓檔案,如實記錄安全生(sheng)產教育和培訓的時間、内容、參加人(ren)員以及考核結果等情(qing)况。
第二十六条 生(sheng)產經營單位采(cai)用新工藝、新(xin)技(ji)術、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設備,必(bi)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術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護措施,並對从業人(ren)員進(jin)行專門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
第(di)二十(shi)七条 生產經營單位的特種作業人員必须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專門(men)的安全作業培訓,取得(de)相應资格,方可上岗作(zuo)業。
特種作業人員的範围(wei)由國務院安全生產监督管理部門(men)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確定。
第二十八条 生產經營(ying)單位(wei)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xiang)目(mu)(以下統称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必(bi)须與主體工程(cheng)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chan)和(he)使用。安全設施投资應当納入建設項目(mu)概(gai)算。
第(di)二十九条 矿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mu)和用於生(sheng)產、储存、裝卸危险物(wu)品的建設項目,應当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安全評价(jia)。
第三十条 設項目安(an)全設施的(de)設計人、設計單位應当對安全設施設計负責。
矿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mu)和用於生(sheng)產、储存、裝卸危险物品的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設計應当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報經(jing)有關部門審(shen)查,審查部門及其(qi)负責審查(cha)的人員對審查結果负責。
第三十一条(tiao) 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mu)和用於生(sheng)產、储存、裝(zhuang)卸危险物品的建設項目的施工單位(wei)必须按照批準的安全設施設計施工,並對安(an)全設施的工程質量负(fu)責。
矿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mu)和用於生(sheng)產、储存(cun)危险(xian)物品的建設項目竣工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前,應当由建設(she)單位负責組織對安全設施(shi)進行驗收;驗收(shou)合格(ge)后,方可投入生產和使用。安全生產监督管理部門(men)應当加強對建設單位驗收活動和驗(yan)收結果的监督核查。
第三十二条 產經營單位應(ying)当在有较(jiao)大危险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bei)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
第三(san)十三条 全設(she)備的設計、製(zhi)造、安(an)裝、使用、檢測、維修、改(gai)造和報废,應当(dang)符合國家標準或者(zhe)行業標準。
生產經營單位必须對安全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bao)养,並定期檢測,保證正常運轉。維護、保(bao)养、檢測(ce)應当作好記錄,並由有關人員簽字。
第三十四条(tiao) 產經營單位使(shi)用的(de)危险物品的容器、運輸(shu)工具,以及涉(she)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yang)石油開采特種設備和矿山(shan)井下特種設備,必须按照國家(jia)有關規定,由(you)專業生產單位(wei)生產,並經具有專業资質(zhi)的檢測、檢驗機構檢測、檢驗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證(zheng)或者安全標志,方可投入使用。檢測、檢驗機(ji)構對檢測、檢驗結果负責。
第三十五条(tiao) 家(jia)對嚴重危(wei)及生產安全的工藝、設(she)備實行淘汰製度(du),具體目錄由國務院安全生產(chan)监督管理部(bu)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製定並公布。法律、行政法規對目錄的製定另(ling)有規(gui)定的,適用其規定。
省、自治區、直辖市人民政府可(ke)以根據(ju)本地區實际情况製定並公布具體目錄,對前款規定以外的危及生產安全的工(gong)藝(yi)、設備予以淘汰(tai)。
生產經營(ying)單位不得使用應(ying)当淘汰的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設備。
第三十六条 產、經營、運輸、储存、使用(yong)危险物品或者處置废弃危险物品(pin)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yi)照有關法律(lv)、法規的規定和國(guo)家標準或者行(xing)業標準審批並實施监督管理。
生產經營(ying)單位生產(chan)、經營、運輸、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處置(zhi)废弃危险物品,必须執行有(you)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或(huo)者行(xing)業標準,建立專門的安全(quan)管理製(zhi)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you)關主管部門依法實施(shi)的监督管理。
第(di)三十(shi)七条 產經(jing)營單位對重大危险(xian)源應当登記建檔,進行定(ding)期檢(jian)測、評估(gu)、监(jian)控,並製(zhi)定應急预案,告(gao)知从業人員和相關人員(yuan)在紧急情况下應当采取的應急措施。
生產經營單位應当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本單位重大(da)危(wei)险源及有關安全措施、應急措施報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监督(du)管理部門和(he)有關部門備案。
第三十八条 產經營(ying)單位應当建立健全生產安全事故隐患排(pai)查治理製度,采取(qu)技術、管理措施,及時发現(xian)並消除事(shi)故隐患。事故隐患排(pai)查治理情况應当如(ru)實記錄,並向从業人(ren)員(yuan)通報。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ji)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產监督管理職責的(de)部門應当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辦製度,督促生產(chan)經營單位消(xiao)除重大事故隐患。
第三十九条 生產、經營、储存、使用危(wei)险物品(pin)的车間、商店、仓库不得(de)與員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nei),並應当與員工宿舍保(bao)持安全距离。
生產經營場所和員(yuan)工宿(su)舍應当設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標志明顯、保持畅通的出口。禁止锁闭、封堵生(sheng)產經營場所或者(zhe)員工宿舍的出口。
第四十(shi)条(tiao) 產經營(ying)單位進行爆破(po)、吊裝以及國務院安全生產监督管理部門會同國(guo)務院有關部門規定(ding)的其他危险作業,應当安排專門人員進行現場安全(quan)管理,確保操作規程的遵守和安全(quan)措施的落實。
第四十一条(tiao) 產經營單位應当教育和督促从業(ye)人員嚴格執行本單位的安全生產(chan)規章製度和安全操作規程;並向从業人員(yuan)如實告知作業場所和(he)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範措施以及事故應(ying)急措施(shi)。
第(di)四十(shi)二条 產經營單位必须為从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jia)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劳動(dong)防護用品,並监督、教育从業人員按照使用規則佩戴、使用。
第(di)四十(shi)三条 產經營單位的(de)安全生產管理人員(yuan)應当根據本單位的生產經營特點,對安全生產(chan)状况進行(xing)經常性檢查;對檢查中发(fa)現的安全問(wen)題,應当立即處理;不能處理的,應(ying)当及時報告本單位有關负責人,有關负責人(ren)應当及(ji)時處理。檢查及(ji)處理情况(kuang)應当如實記錄在案。
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quan)生產管理人員在檢查中(zhong)发現重大事故隐患,依照前款規定(ding)向本單位(wei)有關负責人報告,有關(guan)负責人不及時處理(li)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可以向(xiang)主管的负有安全生產监督管理職責的(de)部門報告,接到報告的(de)部門應当依(yi)法及時處理。
第四十四条 產經營單位應当安排(pai)用於配備劳動防護用品(pin)、進行安全(quan)生產培訓的經費。
第四(si)十五条 個以上生產經(jing)營單位在同一作業區域内進行生產經營活動(dong),可能危及對方生(sheng)產安全的,應当簽订(ding)安全(quan)生產管理协議,明確各(ge)自的(de)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和應当采取的安全措施,並指定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安(an)全檢查與(yu)协調。
第四十(shi)六条 產經營(ying)單位不得將生產經營項目、場(chang)所(suo)、設備发包或者出租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条件或者相應资質的單位(wei)或者個人(ren)。
生產經營項(xiang)目、場所发包或者出租給其他單位的,生產經營單位應当與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簽订(ding)專門的安全(quan)生產管理协議,或者在承(cheng)包合同(tong)、租赁合同中約定各自的安(an)全生產管理職責;生產(chan)經營單位對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工(gong)作(zuo)統一协調、管理,定期進(jin)行安全檢查,发(fa)現安全(quan)問題的,應当及時督促整改。
第四十七条 產經營單位发生生(sheng)產安全事故時,單位的主要负責人應(ying)当立即(ji)組織抢救,並不得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离職守。
第四(si)十八条(tiao) 產經(jing)營單(dan)位必须依法參加工伤保险,為从業人員缴納(na)保险費(fei)。
國家鼓勵生(sheng)產經營單位投保安全(quan)生產責任保险。
第三章 从(cong)業人員的安全生(sheng)產權利義務
第四十九条
生產經(jing)營單(dan)位與从業人員订立的劳動合同,應当载明有關保障从業人員劳動(dong)安全、防止職(zhi)業危害的事項,以及依法為从業人員辦理工伤保险的事項。
生(sheng)產經營單位不得以任吴形式與从業人員订立协(xie)議,免除或者减轻其對(dui)从業人員因生產安全事故伤亡依法(fa)應承擔的責任。
第五十条
生產(chan)經營單位的从業人員有權了解其作業場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yin)素、防範措施及(ji)事故應急措施(shi),有權對本單位的(de)安全生產工作提出建(jian)議。
第五十一条
从業人員有權對本單位安全生產(chan)工作中存在的問(wen)題提出批評、檢舉、控告;有權拒絕违(wei)章指挥和強令冒险作業(ye)。
生產經營單位不得(de)因从業人員對本單位安全生產(chan)工作提出批評、檢舉、控告或(huo)者拒絕(jue)违章指挥、強令冒险作業而降(jiang)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chu)與其订(ding)立的劳動合同。
第五十二条
从業人員发現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時,有權停止(zhi)作業或者在采取可能的應急措施后撤离作業場所。
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因从業人員在前款紧急情况下停止作(zuo)業或(huo)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chu)與其订(ding)立的劳動合同。
第五十三条
因生產安全事故受到(dao)损害的(de)从業人員,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關民(min)事法律尚有获得賠(pei)偿的權利的,有權向本單(dan)位提出賠偿要求(qiu)。
第五十四条
从業人員在作業過程中,應当嚴格遵守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製度和操作規程,服从管理,正(zheng)確佩戴和使用劳動防護(hu)用品。
第五十五条
从業(ye)人員(yuan)應当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掌握(wo)本職工作所需的安全生產知识,提高安全生產技(ji)能,增強事故预防和應急處(chu)理能力。
第五十六条
从業人員发(fa)現事故隐患或者其(qi)他不安全因素,應当立即向現場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者本單位(wei)负責(ze)人報告;接到(dao)報告的(de)人員應当及時予以處理。
第五十七条
工會有權對建設項目的(de)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同(tong)時設計、同時施工、同(tong)時投入(ru)生產和使用進行监督,提(ti)出意见。
工會對生產經營(ying)單位违反安全生(sheng)產法律、法規,侵犯从業人員合法權益的行為,有權要求纠(jiu)正;发現生(sheng)產經營單位违章指(zhi)挥、強令冒险作業或者发現事故隐(yin)患時,有權提出解決的建議(yi),生產經營單位應当(dang)及時(shi)研究答复;发現危及从業人員生命(ming)安全的情况時,有權向生產經營單位建議組織从業人員撤离危(wei)险場所,生(sheng)產經營單位必须立(li)即作出處理。
工會有權依法參加事故調(diao)查,向(xiang)有關部門提出處(chu)理意见,並要(yao)求追究有關人員的(de)責任。
第五十八条
生產經營單位使(shi)用被派遣(qian)劳動者的,被派遣(qian)劳(lao)動者享有本法規定的从業人員的權利,並(bing)應当履行本法規定的从(cong)業人員的義務。
第四章 安全(quan)生產的监督管理
第五十九条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当根據本行(xing)政區域内的安全生產状(zhuang)况,組織有(you)關部(bu)門按照職責分工,對本(ben)行政區域内容易发生重大生產安(an)全事故的生產經營單位進行嚴格檢查。
安全生(sheng)產监督管理部門應当按照分類分(fen)級监督管理的要求,製定安(an)全生產年度监督檢查計劃,並按照年度监(jian)督檢查計劃進行监督檢查,发現事故隐患,應当及(ji)時處理。
第六十条
负有安全(quan)生產监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照有關(guan)法律、法規的規定,對(dui)涉(she)及安全生產的事項需要審查批準(包括批準、核準、許可、注册、認證、颁发證照等,下同)或(huo)者驗收的,必须(xu)嚴格依照有關法(fa)律、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xing)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条件和程序進行審(shen)查;不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zhe)行業標準(zhun)規定的安全生產条件的,不得批準或者(zhe)驗收通過。對未依法取得批準或者驗收合格的單位擅自从事有關(guan)活動的(de),负(fu)責行政審批(pi)的部門发現或者接到舉報后應当立即予以取缔,並(bing)依法予以處理。對已經(jing)依法取得批(pi)準的單位,负責行政審批的部門发現其不再(zai)具備(bei)安全生產条件的,應当撤銷原批準。
第六十一条
负有安全(quan)生產监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對涉及安全生產的事項進(jin)行審查、驗(yan)收,不得收(shou)取(qu)費用;不得(de)要求接受審查、驗收的單位購(gou)買其(qi)指定品牌或者指定生產、銷售單位的安(an)全設備、器材或者其他產品(pin)。
第六十二条
安全生產监督管(guan)理部門和其他负有安全(quan)生產监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開展安全生產行政執法工作,對生產經營單位執行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國家標(biao)準或者行業標準的情况進(jin)行监督檢查,行使以下職權:
(一)進入生產經營單位(wei)進行檢查,調(diao)阅有關资料,向有關單位和人員了(le)解情况;
(二)對檢查中发(fa)現的安全生產违法(fa)行為,当場予以(yi)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對依法(fa)應当給予行政處罚的行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lv)、行政法(fa)規的規定(ding)作出行政處罚決定;
(三)對檢查中发現的事故(gu)隐患,應当責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huo)者排除過(guo)程中无法保證安全的,應(ying)当責令从危险區域内撤出作(zuo)業人員,責令(ling)暂時停產(chan)停業或者停止使用相關設施、設備;重(zhong)大事(shi)故隐患排除后,經(jing)審查同(tong)意,方(fang)可恢复生產經營和使用;
(四)對有根據認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產的國家標準或(huo)者行(xing)業標準的設施、設備、器材以及违法生(sheng)產、储存、使用、經營、運(yun)輸的危险物品予(yu)以查封或者扣押,對违(wei)法生產、储存、使用、經營危险物品的作業場所予(yu)以查封,並依法作出處理決定。
第六十三条
生產經營單位對负(fu)有安全生(sheng)產监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监督檢查人員(以下統称安全生產(chan)监督檢(jian)查人員)依法履行监督檢查(cha)職責,應当予以(yi)配合,不(bu)得(de)拒絕、阻挠。
第六十四条
安全生產监督檢查人員應当忠於職(zhi)守(shou),坚(jian)持原則,秉(bing)公執法。
安全生產(chan)监督檢(jian)查人員執行监督檢查任務時,必须出示有效的监督(du)執法證件;對涉及被檢(jian)查單位的技術(shu)秘密和業務秘密,應(ying)当為(wei)其保密。
第六十五条
安全生產监督檢查人員(yuan)應当將檢查的(de)時間、地點、内容、发現的問題及其(qi)處(chu)理情况,作出书面記錄,並(bing)由檢查人員和被檢查單位的负責(ze)人簽字;被檢(jian)查單位的负責人(ren)拒絕簽字的,檢查人員應当將情况記錄在(zai)案,並向(xiang)负有安全生產监督管理(li)職責的部門報告。
第六十六条
负有安全(quan)生產监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在监督(du)檢查中,應当互相配合,實行聯合檢查;確需分別(bie)進行檢(jian)查的,應当互通情况(kuang),发現存在的安全(quan)問題應当由其他有關部門進行處理的(de),應当(dang)及時移送其他有關部門並形成記錄(lu)備查,接受(shou)移送的部門應(ying)当及時進行處理。
第六十七条
负有安全生產监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對存在重大(da)事故隐患的生產經營單位作出停(ting)產停業、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關設施或(huo)者設備的決定(ding),生產經營單位應当依法執行,及時消除事(shi)故隐患。生產經營單位拒(ju)不執行,有发生生產(chan)安全事故的現(xian)實危险的,在保證安(an)全的前提下,經(jing)本部門主要负責人批準,负有安全(quan)生產监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可以采取通知有關單位停止(zhi)供電、停止供應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強製生(sheng)產經營單位(wei)履行決定。通知應当采(cai)用书(shu)面形式,有關單位應当(dang)予以(yi)配合。
负有安全生產监(jian)督管理(li)職責的部門依照前款規定采取停止供電措施,除有危及生產安全的紧急情形(xing)外,應当提(ti)前二十四小(xiao)時通知生產經營單位。生產經營單位(wei)依法履行行政(zheng)決定、采取相(xiang)應措施消除事(shi)故隐患的,负有安全生產监督管(guan)理職責的部門應当及時解除前款(kuan)規定的措施。
第六十八条
监察機關依(yi)照行政监察(cha)法的規定,對负有安全生產监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工(gong)作人員履行安全生產(chan)监督管理職責實施监察。
第六十九条
承擔安全(quan)評(ping)价、認證、檢測、檢(jian)驗的機構應当具備(bei)國家規定的资質条件,並對其作(zuo)出的(de)安全評价、認證、檢測、檢驗(yan)的結果负責。
第七十条
负有安全生產监督管(guan)理職責的部門應当建立舉報(bao)製度,公開(kai)舉報電(dian)話、信箱(xiang)或者電子郵件地址,受理有關安全生(sheng)產的舉(ju)報;受理的舉(ju)報事項經調查核實后,應当形成(cheng)书面(mian)材料;需要(yao)落(luo)實整改措施的,報經有關(guan)负責人簽字並(bing)督促落實。
第七十一条
任吴單位或者(zhe)個人對事故隐患或(huo)者安全生產违法行為,均有權向负有安全生產监督(du)管理職(zhi)責的部門報告或者舉報。
第七十二条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发現其(qi)所在區域内的生產經營單位存在事(shi)故隐患或者安全生產违法行為時,應当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zhe)有關部(bu)門報告。
第七十三条
縣級以上各級(ji)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報告重大事故隐患或者舉報安全生(sheng)產违法行為的有功人員,給予(yu)奖勵。具體奖勵辦法由國務院安全生(sheng)產监督管理部門會(hui)同國務院財政部門製定。
第七十四条
新(xin)闻、出版、廣播、電影、電視等單位有進行安全生產公益宣傳(chuan)教(jiao)育的義務,有(you)對违反安全生(sheng)產法律、法規(gui)的行為進行舆论监督的權利。
第七十五条
负有安全生產监(jian)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当建立(li)安全生產违法行為信息库,如實記錄生產經營單位(wei)的安(an)全生產违法行為信息;對违法行為情節嚴重的生產經(jing)營單(dan)位,應当向社會公告,並通報行業(ye)主管部門、投资主管(guan)部門、國土资源主管部門、證(zheng)券监(jian)督管理機構以及有關金融機構。
第(di)五章 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ji)救援與調查處理
第七十六条
國家(jia)加強生產安全(quan)事故應急能力建設,在重點行業、领域建立應急救援基地和應急救援(yuan)隊伍(wu),鼓勵生(sheng)產經營單位和其(qi)他社會力量建立應急救援隊伍,配備相應的(de)應急救援裝備和物资,提(ti)高應急救援的專業(ye)化水平。
國務院安全生(sheng)產监督管理部門建立全國統一的生產安全事(shi)故應急救援信息系統,國務院有關部門建立健全相(xiang)關行業、领域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信息(xi)系統。
第七十七条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当組織有關部(bu)門製定本行政區域(yu)内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预案,建立應急救援體系。
第七十八条
生產經營單位應当製定(ding)本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预案(an),與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組織製定的生(sheng)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yuan)预案相衔接,並定期組(zu)織(zhi)演練。
第七十九条
危险物品的生產、經營、储存單位(wei)以及矿山、金屬冶煉、城(cheng)市轨道交通運營、建筑施工單(dan)位應当建立應急救援組織;生產經營規模较小的,可以不建立應急救援組織,但應当指定(ding)兼職的應(ying)急救援人員。
危险物品的生產、經營、储存、運輸單位以及矿山、金屬冶煉、城(cheng)市轨道交通運營、建(jian)筑施工單位應当配備必要的應急救(jiu)援器材、設備和物资,並進行經常性維護、保(bao)养,保證正常運轉。
第八十条
生產經營單位(wei)发生生產安全(quan)事故后,事故現場(chang)有關人員應当立(li)即報告本單位负責人。
單(dan)位负責人接到事故報(bao)告后,應当迅速采取(qu)有效措施,組織抢救,防(fang)止事故擴大(da),减少(shao)人員伤亡和(he)財產损失,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立即如實報告当地负有安全生產监(jian)督管理(li)職責的部門,不得隐(yin)瞒不報、谎報或者迟報,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現場、毁滅有關證據(ju)。
第八十一条
负有安全生產监督管理職責的(de)部門接到事故(gu)報告后,應当立即按(an)照國家有關(guan)規定上報事故情况。负有安全(quan)生產监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和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對事故情况不得隐(yin)瞒不報、谎報或者迟報。
第八十二条
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產监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负責(ze)人接到生產安全事故(gu)報告后,應当按照生產安(an)全事故應(ying)急救援预案的要求立即趕到事故現場,組織事故(gu)抢救。
參與事故抢救的部門(men)和單位應当(dang)服从統一指挥,加強协同聯動,采取有效的應急救援措施,並(bing)根據(ju)事故救援的需要采取警戒、疏散(san)等措施,防止事故擴大和次生災害的发(fa)生(sheng),减少(shao)人員伤亡和(he)財產损失。
事故抢救(jiu)過程中應当采取必要措施,避免或者减少對環境造成(cheng)的(de)危害。
任吴(wu)單位和個人都(dou)應当支持、配合事故(gu)抢救(jiu),並提供(gong)一切便利条(tiao)件。
第八十三条
事故(gu)調查處理應当按照科學嚴谨(jin)、依法依規、實(shi)事求是、注重實效的原(yuan)則(ze),及(ji)時、準確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質和責任,总結事故教訓,提出整改措施,並對事故責任(ren)者提出處理意见。事故調查報告應当依法及時向社(she)會公布。事故調查和處理的具體(ti)辦法由國務院製定。
事故发生單位應当及時全面落實整改措(cuo)施,负有安全生產(chan)监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当加強监督檢查。
第八十四条
生產經營單位发生生(sheng)產安全事故,經調查確定為(wei)責(ze)任事故的,除了應当(dang)查明(ming)事故單位的責任並依法予以追究外,還應当查明對安全生(sheng)產的有關事項负(fu)有審查批準和监督職責的行政部門的責任,對有(you)失(shi)職、渎職行為的(de),依照(zhao)本法第八(ba)十七条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第八十五条
任吴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對事故的依法調查(cha)處理。
第八十六条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安全(quan)生產监督管理部門應当定期統計分析本行政區域内发(fa)生生產安全事故的情况,並定期向社會公布。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八十七条
负有安全生產监督(du)管理職責的部門的工作人員,有下列(lie)行為之一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de)處分;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ren):
(一)對不符合(he)法定安全生產条件的涉及安全生產的(de)事項予以批準或者驗收通過的;
(二)发(fa)現未依法取(qu)得批準、驗(yan)收的單位擅自从事有關活動或者接到舉報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處理的(de);
(三)對已經依法取得批準的單位不履(lv)行监(jian)督管理職責,发現其不(bu)再具備安全生產条件而不撤銷原批(pi)準或者发現安全生產违法行為不予查處的;
(四)在监(jian)督檢查中发(fa)現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時處(chu)理的。
负有安全生產监督管(guan)理職責的部門的工作(zuo)人員有前款規定以外的滥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wei)的,依法給予處(chu)分;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ren)。
第八十八条
负有安(an)全生產监督管理職責的部(bu)門,要求被審查、驗收的單位購買其指定的(de)安全設備、器材或者其他產(chan)品的,在對安全生產事項(xiang)的審查、驗收中收取費用的,由其(qi)上級機關或者监察機關責令改正,責(ze)令退還收取的費用;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负責(ze)的主管人員和其(qi)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八十九条
承擔安全(quan)評(ping)价、認證、檢測、檢驗工(gong)作的機(ji)構,出具虚假證明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十萬元(yuan)以上的,並處违法所得二倍(bei)以上五倍以下的(de)罚款;没(mei)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zu)十萬元的,單處或者(zhe)並處十萬元以上(shang)二十萬元以下的罚款;對其直接负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zhi)接責任人員處二萬(wan)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罚款;給他(ta)人造成损害的,與生產經營單位(wei)承擔连带賠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ren)。
對有前款违(wei)法行為的(de)機構,吊銷其相應资質。
第九十条
生(sheng)產經營單位的(de)決策機構、主要负責人或者個人經(jing)營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規定保證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资金(jin)投入,致使生(sheng)產經營單位不具備安全生產条(tiao)件的,責(ze)令限期改(gai)正,提供(gong)必需的资(zi)金;逾期未改正的,責令生產經(jing)營單位停產停業整顿(dun)。
有前(qian)款违(wei)法行為,导致发生生(sheng)產安全事故的,對生產(chan)經營單位的主要(yao)负責人給予撤職處分,對個人經營的投资人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yi)下的罚款;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ren)。
第九十一条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负責人未履行本法規定的安全生產(chan)管理職責的(de),責(ze)令限期改(gai)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二萬元以(yi)上五萬元以下的罚(fa)款,責令生產經(jing)營單位停產停業整顿(dun)。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负責(ze)人有前款违法行(xing)為,导致发生生(sheng)產安全事故的,給(gei)予撤職處分;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ren)。
生產經(jing)營單位的主要负責人依照前(qian)款規定受刑事處罚或者撤職處分的,自刑罚執行完毕(bi)或者受處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de)擔任任吴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负責(ze)人;對重大(da)、特別重(zhong)大生產安全事故负有責任的(de),終身(shen)不得擔(dan)任本行業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负責人。
第九十二条
生產經營單位(wei)的主要负責人未履行本法規(gui)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导致发生生(sheng)產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產监督管(guan)理部門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罚(fa)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gu)的(de),處上一年(nian)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二)发生(sheng)较大事故(gu)的,處上一(yi)年年收入(ru)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百(bai)分(fen)之六十的罚款;
(四)发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chu)上一年年(nian)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
第九十三条
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li)人員未履行本法(fa)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責(ze)令限期改(gai)正;导致发生生(sheng)產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撤銷其與安全(quan)生產有關的资格(ge);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ren)。
第九十四条
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wei)之一(yi)的,責(ze)令限期改(gai)正,可(ke)以處五萬元以(yi)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顿,並處五萬元以上十萬(wan)元以下的罚款(kuan),對(dui)其直接负責的主管人員(yuan)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an)照規定設置安全生產(chan)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
(二)危险物品的生產、經營、储存單位(wei)以及矿山、金屬冶煉、建筑施工、道路運(yun)輸單位的主要负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li)人員未按照規定經考核合格的;
(三)未(wei)按照規定對从業人員、被派遣(qian)劳動者、實習學生進(jin)行安全生產(chan)教育和培訓,或者未按照規定如實告知有(you)關的安全生產事項的;
(四)未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情况的;
(五)未將事故(gu)隐患排查治理情(qing)况如實記錄或者未向从業人員通報的;
(六)未按照規定製定生產安全事故應(ying)急救援预案或者未(wei)定期組織演練的;
(七)特種作業人員(yuan)未按照(zhao)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並取得相應资格,上岗作(zuo)業的。
第九十五条
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wei)之一(yi)的,責令停(ting)止建設或(huo)者停產停業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一百(bai)萬元以下(xia)的罚款,對其直接负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zhi)接責任人員處二萬(wan)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罚款;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ren):
(一)未按照規定(ding)對矿山(shan)、金屬冶煉建設項目或者(zhe)用(yong)於生產、储存、裝卸危险物品的建設(she)項目進行安全評(ping)价的;
(二)矿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或者(zhe)用(yong)於生產、储存、裝卸危险物品的建設項目没有安全設施設計或者安全設施設計未按(an)照規定報經有關部門審(shen)查同意的;
(三)矿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或者(zhe)用(yong)於生產、储存、裝卸危险物品的建設項目的施工單位未按照批準的安(an)全設施設計施(shi)工的;
(四)矿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或者(zhe)用(yong)於生產、储存(cun)危险(xian)物品的建設項目竣工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前,安全設施未經驗收合格的。
第九十六条
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wei)之一(yi)的,責(ze)令限期改(gai)正,可(ke)以處五萬元以(yi)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五萬元以(yi)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罚款,對(dui)其直接负責的主管人員(yuan)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罚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顿;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ren):
(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shang)設置明顯的安全(quan)警示標志的;
(二)安全設備的安裝、使用、檢測、改造和報废不符合(he)國家標準(zhun)或者行業標準的;
(三)未(wei)對安全設備進行經常性(xing)維護、保养(yang)和定期檢測的;
(四)未為从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劳(lao)動防護用(yong)品的;
(五)危险物品的(de)容器(qi)、運輸(shu)工具,以及涉(she)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開采(cai)特種設備和矿山井下特種設備未(wei)經具有專業资質的機構檢測、檢驗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證(zheng)或者安全標志,投入使(shi)用的(de);
(六)使用應当淘(tao)汰的危(wei)及生產安全的工藝、設(she)備的。
第九十七条
未經依法批準,擅自生產、經營、運輸、储存、使用(yong)危险物品或者處置废弃危险物品(pin)的,依照有(you)關危险物品安全管(guan)理的法律、行政法(fa)規的規定(ding)予以處罚;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ren)。
第九十八条
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wei)之一(yi)的,責(ze)令限期改(gai)正,可以處十萬元以下的罚(fa)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顿,並處十萬(wan)元以上二十萬元以(yi)下的罚款,對其直接负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zhi)接責任人員處二萬(wan)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罚款;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ren):
(一)生產、經營、運輸、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處置(zhi)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專門安全管理製度、未采(cai)取可靠的安(an)全措施的;
(二)對(dui)重大危险(xian)源未登記建檔,或者未進行評估、监(jian)控,或者(zhe)未製定應急预案(an)的;
(三)進行爆破、吊裝以及國務院安全生產监督管理部門會同國(guo)務院有關部門規定(ding)的其他危险作業,未安排專門人員進(jin)行現場安(an)全管理的;
(四)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cha)治(zhi)理製度的。
第九十九条
生(sheng)產經營單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責令立即消除或者限(xian)期消除;生產經營單(dan)位拒不(bu)執行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顿,並處十(shi)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罚款,對其直接负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zhi)接責任人員處二萬(wan)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条
生產經(jing)營單位將生產經營項目、場(chang)所(suo)、設備发包或者出租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条件或者相應资質(zhi)的單位或者個人的,責(ze)令限期改(gai)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fa)所得十萬元以上的,並處违法所得二倍(bei)以上五倍以下的(de)罚款;没(mei)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zu)十萬元的,單處或者(zhe)並處十萬元以上(shang)二十萬元以下的罚款;對(dui)其直接负責的主管人員(yuan)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罚款;导(dao)致发生生產安全事故給他人造成损害的,與承(cheng)包方(fang)、承租方(fang)承擔(dan)连带賠偿責任。
生產(chan)經營單位未與承包單(dan)位、承租單位簽订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协(xie)議或(huo)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確各(ge)自的(de)安全生產管理職責,或者未對承包單位(wei)、承(cheng)租單位的安全(quan)生產統一协調、管理的,責(ze)令限期改(gai)正,可(ke)以處五萬元以(yi)下的罚款,對其直接负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一萬元以下(xia)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顿。
第一百零一条
兩個以上生產經營單位在同一作業區域内進行可能危及對方(fang)安全(quan)生產的生產經營活動,未簽订安全生產管理协議或者未指定專職安全生產(chan)管理人員進行安全檢查與协調(diao)的,責(ze)令限期改(gai)正,可(ke)以處五萬元以(yi)下的罚款,對其直接负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一萬元以下(xia)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責(ze)令停產停業。
第一百零二条
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wei)之一(yi)的,責(ze)令限期改(gai)正,可(ke)以處五萬元以(yi)下的罚款,對其直接负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一萬元以下(xia)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顿;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ren):
(一)生產、經營、储存、使用危(wei)险物品(pin)的车間、商店、仓库與員工宿舍在同一座建(jian)筑(zhu)内,或者與員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de);
(二)生產經營場所和員工宿舍(she)未設有符合紧(jin)急疏散需要、標志明顯、保持畅通的出口,或(huo)者锁闭(bi)、封(feng)堵生產經營場所或者員工宿(su)舍出口的。
第一百零三条
生產經營單位與(yu)从業人員订立协議(yi),免除(chu)或者减轻其對从業人員因生產(chan)安全事故伤亡依法應承擔的責任的,该协議无效;對生產(chan)經營單位的(de)主要负責人、個人(ren)經營的投资人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罚款。第一百零四条
生產經營單位的从業人員不服从(cong)管(guan)理,违(wei)反安全生產規章製度或者操作(zuo)規程的,由生(sheng)產經營單位給予批評教育,依照有關(guan)規章製度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ren)。
第一百零五条
违反本法規定,生產經營單位(wei)拒絕(jue)、阻碍负有安全生產监(jian)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yi)法實施监督檢查的,責令(ling)改正;拒不改正的,處(chu)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de)罚款;對(dui)其直接负責的主管人員(yuan)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罚款;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ren)。
第一百零六条
生產經營(ying)單位的主要(yao)负責人在本單位发生生產安全事故時,不立即組織抢救或(huo)者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jian)擅离職守或者逃匿的,給(gei)予降級、撤職的處(chu)分,並由安全生產监督(du)管理部門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liu)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對逃匿的處十五(wu)日以下拘留;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ren)。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负責人對(dui)生產安全事故隐瞒不報、谎報或者迟報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罚。
第一百零七条
有關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an)全生產监督管理職責的部(bu)門,對生產(chan)安全(quan)事故隐瞒不報、谎報或者迟報的,對直接负責(ze)的主管人員和其(qi)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ren)。
第一百零八条
生產經營單位不(bu)具備本法和其他有(you)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標(biao)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de)安全生產条件,經停產停業整顿仍(reng)不具備安全生產(chan)条件的,予以(yi)關闭;有關(guan)部門應当依(yi)法吊銷其有關證照。
第一百零九条
发生(sheng)生產(chan)安全事故,對负(fu)有責任的生產經營單位除要求其依法(fa)承擔相應的賠偿等責任外,由安全生產监督管(guan)理部門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罚(fa)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gu)的(de),處二(er)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罚(fa)款;
(二)发生(sheng)较大事故(gu)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一百(bai)萬元以下(xia)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處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xia)的罚款;
(四)发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五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的罚款;情節(jie)特別嚴重的,處一千萬元以上二千萬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一十条
本法規定的行政處罚,由安全生(sheng)產监督管理部門和其他负有安全生產监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按照職責分工(gong)決定。予以關闭的行政處罚由负有安全生產监督管理職責的部(bu)門報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an)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決定;給予拘留的行政處罚由公安機關(guan)依照治安管理處罚法的規定決定(ding)。
第一百一十一条
生產經營單位发生生(sheng)產安全事故造成人員伤亡、他人財(cai)產损失的,應(ying)当依法承擔賠偿責任;拒不承擔或者其负責(ze)人逃匿(ni)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強製執行(xing)。
生產安全事故的責任人未依(yi)法(fa)承擔賠偿責任,經(jing)人民法院依法采(cai)取執行措施后,仍不能對受害人(ren)給予足额賠偿的(de),應当繼續履行(xing)賠偿義務;受害人(ren)发現責任人(ren)有其他財產的,可以随時(shi)請求人民法院執行。
第七章 附 則
第一百一十二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義:
危险(xian)物品,是指易燃易爆物(wu)品(pin)、危险(xian)化學品、放射性物品(pin)等能够危及人身(shen)安全和財產安全的物品。
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地或者臨時地生產、搬運、使用或(huo)者储存(cun)危险物品,且危险(xian)物品的数量等於或者超過臨界(jie)量的單元(包括場所和設施)。
第一百一十三条
本法規定的生產安(an)全一般事故、较大事(shi)故、重大事故、特別(bie)重大事故的劃分標準由國務院(yuan)規定。
國務院(yuan)安全生產监督管理部門和其他负有安全生產监督管(guan)理職責的部門應当根據各自的職責分工,製定相(xiang)關行業、领域重大事故(gu)隐患的判定標準。
第一百一十四条
本法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