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ge)省、自治區住房城(cheng)鄉建設厅(ting),直辖市建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tuan)建設局(ju):
為進一步落實建筑施工項(xiang)目(mu)經理質量安全責任,保(bao)證工程質量安全,我部製定了《建筑施(shi)工項目經理質量安(an)全責任十項規定(試行)》。現印发給你們,請遵照(zhao)執行。執行中的問題(ti)和建議,請反饋(kui)我部工程質量安全监管司。
中華(hua)人民共(gong)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2014年8月25日
來源:住房建設厅網站
建筑施(shi)工項目經理質量安(an)全責任十項規定(試行)
一、建筑施工項目經(jing)理(li)(以下簡称項目經理)必(bi)须(xu)按規定取得相應執業资格和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书;合同約定的項目經理必(bi)须在(zai)岗履職,不得违反規定同時在兩個及兩個(ge)以上的工(gong)程項目擔任項目經理。
二、項目經理必须對工(gong)程項目施工質量安全(quan)负全責,负責(ze)建立質量安全管理體(ti)系,负責配(pei)備專職質(zhi)量、安全(quan)等施工現(xian)場管理人員,负責落實質(zhi)量安全責任製、質量安全管理規章製(zhi)度和操作規(gui)程。
三、項(xiang)目經理必须按照工程設計圖紙和(he)技術標準組織施工,不得偷工减料;负責組織编製施(shi)工組織(zhi)設計,负責組織製定質量安全技術措施,负責組(zu)織编製(zhi)、论證和實施危险(xian)性较大分部分項工程專項施工方案(an);负責(ze)組織質量安全技術交底(di)。
四、項目經理必须組織對進入現場的建(jian)筑材料、構配(pei)件、設備、预拌混(hun)凝土等進(jin)行檢驗,未經檢驗或檢驗不合格(ge),不得使用;必须組織對涉及結構安全的試(shi)块、試件以及(ji)有關材(cai)料進行取樣檢測,送檢試樣不(bu)得弄虚作假,不得篡改或者伪造檢測報告(gao),不得明(ming)示或暗示檢測機構出具虚假檢測(ce)報告。
五、項目經理(li)必须組織(zhi)做好隐蔽工程的驗收工作,參加(jia)地基基礎(chu)、主體(ti)結構等分部工程的驗收(shou),參加單位工程和工程竣(jun)工驗收;必须在驗(yan)收文件上簽字,不得簽署虚假文(wen)件。
六、項目經理必须在起重機(ji)械(xie)安裝、拆卸,模板支架搭設(she)等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項工程施工期間現(xian)場带班;必(bi)须(xu)組織起重機械、模板支架等(deng)使用前驗收,未經驗(yan)收或驗收不合格(ge),不得使用;必须組織起重機械使用過程日常(chang)檢(jian)查,不(bu)得使用安(an)全保護裝置失效的起重機械。
七、項目經理必须將安全生產費用足额用於安(an)全防護和安全措施,不(bu)得(de)挪作他用;作業人員未(wei)配備安全防(fang)護用具,不得上岗;嚴禁使用國(guo)家明(ming)令淘汰、禁止使用的(de)危及施工質量安全的工藝、設備、材料。
八、項目經理必须定期組織質量安全隐患排查,及時消除質量安全隐患;必须落實(shi)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和工程建設相關單位提出的質(zhi)量安全隐患整改要求,在隐(yin)患整改報告(gao)上簽字。
九、項目(mu)經理必须組織對施工現場作業人員進行岗前質(zhi)量安全教育,組織審核建筑施工特種(zhong)作業(ye)人員操作资格證书,未經(jing)質量安全教育和无證人員不(bu)得上岗。
十、項(xiang)目(mu)經理必须按規定報告質量安全事故,立即启動應急(ji)预案,保護事故現(xian)場,開展應急救援。
建筑施工企(qi)業應当定期或不定期對項(xiang)目經理履職情况進行檢查,发(fa)現項目經理履職不(bu)到位的,及時予(yu)以纠正;必要(yao)時,按照(zhao)規定程序更换符合条件的項目(mu)經理。
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当加強對項目經理(li)履職情况的動(dong)態监管,在檢查中发現項目(mu)經理违反上述規定的(de),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實施行政處罚(fa)(建筑施工項目經理質量安(an)全违法违規行為行政處罚規定见附件(jian)1),同時對相應违法违規行(xing)為實行記分管理(li)(建筑施工項目經理質量安全违法违(wei)規行為記分管理(li)規定见附件2),行政處罚及記分情况應当(dang)在建筑市場监管與誠信信息发布平臺上公(gong)布。
附件:1.建筑施(shi)工項目經理質量安(an)全违法违規行為行政處罚規定
2.建筑施工項目(mu)經理質量安全违法(fa)违規行為記分管理規定
附件1
建筑施(shi)工項目經理質量安(an)全违法违規行為行政處罚規定
一、违反第一項(xiang)規定的行政處罚
(一)未按規定(ding)取得建造師執業资格注册證书擔任大中型工程項目經理的,對項目經理按照(zhao)《注册建造師管理規(gui)定》第35条規定實施行政處罚。
(二)未取(qu)得安全生(sheng)產考核合格證书擔任項目經理的,對施工單位(wei)按照(zhao)《建設工程(cheng)安全生產管理条例》第62条規定實施行政處罚,對項目經理按照(zhao)《建設工程(cheng)安全生產管理条例》第58条或(huo)第66条規定實施行政處罚。
(三)违反規定同(tong)時在兩(liang)個及兩個以上工程項目擔任項目經理的,對項目經理按照(zhao)《注册建造師管理規(gui)定》第37条規定實施行政處罚。
二、违反第二項(xiang)規(gui)定的行政處罚
(一)未落實項目安全生產責任製,或者未落(luo)實質量安全管理規(gui)章製度和操作規程的,對項目經理按照(zhao)《建設工程(cheng)安全生產管理条例》第58条或(huo)第66条規定實施行政處罚。
(二)未(wei)按規定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guan)理人員的,對施工單位(wei)按照(zhao)《建設工程(cheng)安全生產管理条例》第62条規定實施行政處罚,對項目經理按照(zhao)《建設工程(cheng)安全生產管理条例》第58条或(huo)第66条規定實施行政處罚。
三、违(wei)反第(di)三項規定的行政處罚
(一)未按照(zhao)工程設計圖紙和技術(shu)標準組織施工的,對施工單位(wei)按照(zhao)《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条例》第64条規定實施行政處罚;對項目經理按照(zhao)《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条例》第73条規定實施行政處罚。
(二)在施工組織設計中未编(bian)製安全(quan)技術措施的,對施工單位(wei)按照(zhao)《建設工程(cheng)安全生產管理条例》第65条規定實施行政處罚;對項目經理按照(zhao)《建設工程(cheng)安全生產管理条例》第58条或(huo)第66条規定實施行政處罚。
(三)未编製危险性较大分部分(fen)項工程(cheng)專項施工方案的,對施工單位(wei)按照(zhao)《建設工程(cheng)安全生產管理条例》第65条規定實施行政處罚;對項目經理按照(zhao)《建設工程(cheng)安全生產管理条例》第58条或(huo)第66条規定實施行政處罚。
(四)未進(jin)行安全技術交底的(de),對施工單位(wei)按照(zhao)《建設工程(cheng)安全生產管理条例》第64条規定實施行政處罚;對項目經理按照(zhao)《建設工程(cheng)安全生產管理条例》第58条或(huo)第66条規定實施行政處罚。
四、违反第四項規定的行(xing)政處罚
(一)未對進入現場的(de)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設備、预拌混凝土等進行檢(jian)驗(yan)的,對施工單位(wei)按照(zhao)《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条例》第65条規定實施行政處罚;對項目經理按照(zhao)《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条例》第73条規定實施行政處罚。
(二)使(shi)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liao)、建筑構配件、設備的,對施工單位(wei)按照(zhao)《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条例》第64条規定實施行政處罚;對項目經理按照(zhao)《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条例》第73条規定實施行政處罚。
(三)未對涉及結構安(an)全的試块、試件以及有關(guan)材料取樣(yang)檢測的,對施工單位(wei)按照(zhao)《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条例》第65条規定實施行政處罚;對項目經理按照(zhao)《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条例》第73条規定實施行政處罚。
五、违反第五項規定的行政處罚
(一)未參(can)加分部工(gong)程、單位工程和工程竣工驗收的,對施工單位(wei)按照(zhao)《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条例》第64条規定實施行政處罚;對項目經理按照(zhao)《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条例》第73条規定實施行政處罚。
(二)簽署虚假文件的,對項目經理按照(zhao)《注册建造師管理規(gui)定》第37条規定實施行政處罚。
六、违反第六項(xiang)規定的行政處罚
使用(yong)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起重機(ji)械的,對施工單位(wei)按照(zhao)《建設工程(cheng)安全生產管理条例》第65条規定實施行政處罚;對項目經理按照(zhao)《建設工程(cheng)安全生產管理条例》第58条或(huo)第66条規定實施行政處罚。
七、违反(fan)第七項規定的行政處罚(fa)
(一)挪用安(an)全生產費用的,對施工單位(wei)按照(zhao)《建設工程(cheng)安全生產管理条例》第63条規定實施行政處罚;對項目經理按照(zhao)《建設工程(cheng)安全生產管理条例》第58条或(huo)第66条規定實施行政處罚。
(二)未向作(zuo)業人員提供(gong)安全防護用具的,對施工單位(wei)按照(zhao)《建設工程(cheng)安全生產管理条例》第62条規定實施行政處罚;對項目經理按照(zhao)《建設工程(cheng)安全生產管理条例》第58条或(huo)第66条規定實施行政處罚。
(三)使用國家(jia)明令(ling)淘汰、禁(jin)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藝、設備、材料的,對施工單位(wei)按照(zhao)《建設工程(cheng)安全生產管理条例》第62条規定實施行政處罚;對項目經理按照(zhao)《建設工程(cheng)安全生產管理条例》第58条或(huo)第66条規定實施行政處罚。
八、违反第八項(xiang)規定的行政(zheng)處罚
對建筑(zhu)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de),對施工單位(wei)按照(zhao)《建筑法(fa)》第71条規定實施行政處罚,對項目經理按照(zhao)《建設工程(cheng)安全生產管理条例》第58条或(huo)第66条規定實施行政處罚。
九、违反(fan)第九項規定的行政處罚(fa)
作業人員或者特種作業人員未經安全教育培(pei)訓或者經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關工作(zuo)的,對施工單位(wei)按照(zhao)《建設工程(cheng)安全生產管理条例》第62条規定實施行政處罚;對項目經理按照(zhao)《建設工程(cheng)安全生產管理条例》第58条或(huo)第66条規定實施行政處罚。
十、违反(fan)第十項規定的行政處罚(fa)
未按規定報告生產安全事故的,對項目經理按照(zhao)《建設工程(cheng)安全生產管理条例》第58条或(huo)第66条規定實施行政處罚。
附件2
建筑施工項目(mu)經理質量安全违法(fa)违規行為記分管理規定
一、建筑施工項目經(jing)理(li)(以下簡称項目經理)質量安全违法违(wei)規行為記(ji)分周期為12個月,满分為12分。自項目經理所负責的工(gong)程項目(mu)取得《建筑工程(cheng)施工(gong)許可證》之日起計算(suan)。
二、依據項目經理質量安(an)全违法违規行為的類別以及嚴重程度(du),一次(ci)記分的分值(zhi)分為12分、6分、3分、1分四種。
三、項目經(jing)理(li)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一次記(ji)12分:
(一)超(chao)越執業範围或未取得安(an)全生產考核合格證书擔任項目經理的;
(二)執業资格證书或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书過期仍擔任項目經(jing)理的;
(三)因未(wei)履(lv)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或未執行法律法規、工程建設強製性標準造成質(zhi)量安全事故的;
(四)谎報、瞒報質量安全事故的;
(五)发生質量安全事故后故(gu)意破坏事故(gu)現場或未開展應急救援的。
四、項目經(jing)理(li)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一次記(ji)6分:
(一)违(wei)反規定同時在兩個或兩個以上工程項目上擔任項目經理(li)的;
(二)未按照工程設計圖紙(zhi)和施工(gong)技術標準組織施工的;
(三)未按規定(ding)組織编製、论證和實施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項工程專項施工方案的;
(四)未按規定組織對涉及結構安(an)全的試(shi)块、試件以及有(you)關材料進行见證取樣的;
(五)送檢試樣弄虚作假的;
(六)篡改或者伪造檢測報(bao)告的(de);
(七)明示或暗(an)示檢測機構出具虚假檢測報告的(de);
(八)未參加分部工(gong)程(cheng)驗收,或未參(can)加單位工程和工程竣工驗收的;
(九)簽署虚假文件的;
(十)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項工程(cheng)施工(gong)期間未在現場带班的;
(十一)未(wei)組織起重機械、模板支架等使用前驗收的;
(十(shi)二)使用安(an)全保護(hu)裝置失效的起重機械的;
(十三)使用國家(jia)明令(ling)淘汰、禁止使用的(de)危及施工質量安全的工藝、設備、材料的;
(十四)未組織落實(shi)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和工程建設相關單位提出的質量安全隐患整改要求的。
五、項目經(jing)理(li)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一次記(ji)3分:
(一)合同約定(ding)的項目經理未在(zai)岗履職的;
(二)未(wei)按規定組織對進入現場(chang)的建筑材料、構配(pei)件、設備、预拌混凝土等進行檢(jian)驗(yan)的;
(三)未按規定組織做好隐蔽工(gong)程驗收的;
(四)挪用安(an)全生產費用的;
(五)現場(chang)作業人員未配備安全防護用具上岗作業的;
(六)未組織質量安(an)全隐患(huan)排查,或隐患排查治理不到(dao)位(wei)的;
(七)特種作業人員无證上岗作(zuo)業的(de);
(八)作業人員未經質量安全(quan)教育上岗作業的。
六、項目經(jing)理(li)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一次記(ji)1分:
(一)未按規(gui)定(ding)配備專職質量、安全管理人員的;
(二)未落實質量安全責(ze)任製(zhi)的;
(三)未(wei)落實企業質量安全管理規章製度和(he)操作規程的;
(四)未按(an)規定組織编製施工組織設計或製定質量安全技術措施(shi)的;
(五)未組(zu)織實施質量安全技術交底的(de);
(六)未按規定(ding)在驗收文(wen)件或隐患整改報告上簽字,或(huo)由他人代簽的。
七、工程所在地住房城(cheng)鄉建設主管部門在檢查中发現項目經理有質量安全(quan)违法违規行為的,應当責令其改正,並(bing)按本規定進行記分;在一次(ci)檢查中发現項目經理有兩個及以上質量安全违法违(wei)規行為的,應当分別(bie)記(ji)分,累加分值。
八、項目經理在一個記分(fen)周期内累积記(ji)分超過6分的,工程所在地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当對其负責(ze)的工(gong)程項目實施重點监管,增加监督執法抽查頻次。
九、項目經理在一(yi)個(ge)記分周期内累积記分達到12分的,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men)應当依法(fa)責令该項目經理停止執業1年;情節(jie)嚴重的,吊銷執業资格證书,5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質量安全事(shi)故的,終身不予注册。項目經理在停止執業期間(jian),應当接受住房城(cheng)鄉建設主(zhu)管部門組織的質量安全教育培訓,其所(suo)屬施工單位(wei)應当按規定程序更换符合条件的項目經理。
十、各(ge)省、自治區、直辖市(shi)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本辦法(fa),結合本地區實际製(zhi)定實施細則。